根据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设奖办奖工作需要,辽宁省土木建筑学会等12家单位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经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审议并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实施,现予以印发。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表彰和鼓励在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立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二条 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登记备案并受其监管和指导,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支持设立的社会科学技术奖。 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下设两个奖项,分别为辽宁省建设科学进步奖和辽宁省建设青年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由辽宁省土木建筑学会发起,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沈阳建筑大学、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设立。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为承办单位。 第五条 为加强对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管理,设立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单位代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及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11~2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对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为完善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研究、解决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从省住房城乡建厅建设科技专家库中抽选产生。评审委员会委员25~3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专家聘期至年度评审工作结束,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保密。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奖励办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类型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情况建立分库,报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前随机抽选具备条件的专家,聘期至年度评审工作结束,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保密。 按评审标准和规定的授奖数量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对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下列科技成果: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四、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四条 推荐辽宁省建设科学进步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 推荐辽宁省建设青年科技奖应满足以下条件:在辽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取得创新性、代表性成果的4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急需紧缺领域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辽宁省建设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比例不超过受理项目的45%。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的15%,不超过15项,二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的30%左右,三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的55%左右。获奖成果完成单位数和完成人数实行限额。 第十七条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直单位,省相关学(协)会,省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省内有关大专院校可作为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不受理个人自荐。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由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依据奖励评审标准推荐奖励等级,并加盖公章。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及推荐奖励等级须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名额应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以及标准规范施行不满六个月的;有工程依托的项目,未提供工程交(竣)工报告的; 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未进行纸质申报的; 同一项目内容经上一年度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未授奖的。 第二十三条 推荐的辽宁省建设青年科技奖人选应征得本人的同意,并填写推荐书,推荐书必须由被推荐人签字。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及以上水平;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及以上水平;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先进及以上水平;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予以受理,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奖励办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七条 通过初评的授奖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需2/3(含)以上委员同意,三等奖项目需1/2(含)以上委员同意。 通过初评的青年科技奖候选人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委员2/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2/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推荐授奖项目和青年科技奖候选人,通过网上予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三十条 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实行个人回避制度。参评科技工作者、成果完成人或与成果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提出,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在公示期间提出放弃推荐获奖的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同意,下一年度可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 辽宁省建设科学进步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为: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向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奖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省、部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 发现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取消其推荐或被推荐资格四年,对其相应通过评审的项目或科技工作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四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记录不良信誉。 第四十一条 推荐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时,应严格遵守《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按照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有关规定,辽宁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办奖工作经费由设奖单位承担,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