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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建规〔2025〕4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筹建组:
    为履行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咨询、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消防技术服务的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咨询、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相关技术服务的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区)、各开发区(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消防救援部门对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应具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录入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审查机构名录。
    从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机构,应由具备综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同类资质但不低于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在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及所在单位医社保证明,并将技术审查合格书、报告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审查情况如实报送,予以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从“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消防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消防检测机构中选取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及时将相关服务活动信息录入消防信用评价系统,接受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可在建设消防工程验收前或联合验收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或者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事实,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等成果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及委托:
    (一)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机构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非房建类市政类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机构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执行),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并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配套《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设备、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执业业绩等条件应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三)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等成果,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技术服务机构公章。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符合住建部相关规定的人员担任。
    (五)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按照本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施技术服务过程质量控制,对服务活动的质量控制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可追溯,按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六)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受委托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出具《建设工程防火检测报告》,并作为《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材料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提交,同时同步将《建设工程防火检测报告》在五个工作日内上传消防信用评价系统。
    (七)同一建设工程的技术服务不得同时承揽同一项目的建设施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现场检查等服务内容,且不得与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消防救援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抽查和专项检查,并定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按照部门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方面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对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委托方出具的《建设工程防火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消防救援部门在以下方面加强联合检查: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未依托消防信用评价系统开展执业,执业信息未录入消防信用评价系统,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或者结论中存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面,书面报告不规范,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三)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服务活动;
    (四)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五)冒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建立沟通机制,每年不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联合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表》《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量化考核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扣分确认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量化考核表说明》《审查机构提供资料清单》《检测机构提供资料清单》《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服务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和《量化考核申诉表》作为本办法的考评实施附件,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表
    2.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量化考核表
    3.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扣分确认单
    4.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量化考核表说明
    5.审查机构提供资料清单
    6.检测机构提供资料清单
    7.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
    8.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服务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
    9.量化考核申诉表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表

审查机构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总得分:      考核人员签字:       考核人员签字: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
否决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次考核计0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1.出具虚假文件情形的。
2.存在受贿、索贿、挂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与所服务的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存在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核查单位资质证书)。
5.不配合量化考核工作开展的(如未及时提交考核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等)。
□未发现否决项
□存在第  项,考核计0分。
奖惩情况(5分) 1.在全省范围内获得主管部门肯定奖励的,得5分。
2.在全省范围内被通报、查处,扣5分。注:奖惩证明材料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得      分
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10分) 依托平台开展执业(5分) 未将执业信息录入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的,扣5分。 得      分
资质/资格条件(5分) 1.人员是否为实际在职人员。
2.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备注:提供人员资格证书及所在单位医社保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存在任何一种违反情形的扣5分。
合同履行情况(10分) 1.是否响应合同实质性内容(重点考察是否审查出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
2.审查结论(含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判断和技术审查结论)是否明确。只要违反以上两项中任意一项的,该项不得分。
备注:重点检查是否审查或者检查出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条文的内容并提供技术服务过程资料和整改材料(注:以施工图审查文件为依据)。
得      分
廉洁从业(5分) 未提供廉洁承诺书或者签署人员不全或未加盖审图机构公章的,扣5分。 得      分
履职情况(70分) 1.经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施工图审查文件中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每1条扣10分,扣完为止。
2.主管部门日常督查、技术复查等抽查项目发现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每1条扣10分,扣完为止。
3.主管部门日常督查、技术复查等抽查项目发现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每5条扣2分,扣完为止。
此项如有扣分,请简要备注原因:



得      分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量化考核表

检测机构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总得分:     考核人员签字:       考核人员签字: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
否决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次考核计0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1.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按已施工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出具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未经检测检查,出具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检查报告、原始记录的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
2.存在受贿、索贿、挂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与所服务的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4.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服务的。
5.不配合量化考核工作开展的(如未及时提交考核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等)。
□未发现否决项  
□存在第   项,考核计0分。
奖励加分项(5分) 获得省级或市级住建部门肯定、奖励通报的,得5分(奖励材料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得      分
廉洁从业(5分) 未提供廉洁承诺书或者签署人员不全或未加盖检测单位公章的,扣5分(检测报告中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检查人员)。 得      分
执业成果质量(60分) 请将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扣分确认单》作为评分佐证,一并报送。
1.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而未发现的,每1处扣2分。
2.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而未发现的,每1处扣1分。
3.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而未发现的,每1处扣0.4分。4.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的加扣10分。
得      分
依托平台开展业务活动情况(10分) 1.应在服务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信息上传至省厅信用评价系统。
2.应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上传至省厅信用评价系统。
3.应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检测人员等人员信息及时录入省厅信用评价系统。不满足以上三点任意一点的,扣10分。
得      分
提供技术服务情形(20分) 1.项目负责人或现场检测人员对项目现场情况不熟悉的,扣5分。
2.是否积极配合业主提供专业技术性指导(提供验收前对项目现场进行全数检测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抄报建设单位签收的检测问题清单、检测现场的影像资料、联调联动记录、检测人员签到表等)。未积极配合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现场检查或消防验收的,扣5分。
3.未按照《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技术标准》4.3检测原始记录、4.4检测报告等要求执行的,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此项如有扣分,请简要备注原因:
得      分

 

附件3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扣分确认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服务机构名称   检测报告编号  
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  
扣分人员(签字)  
扣分
事实
 
扣分事实确认
(以上内容属实)
服务机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属实)
其他在场人(签字):   
年  月  日
其他事项(拒签记录)  
备注:

 

附件4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量化考核表说明

一、考核开展的节点

(一)对消防设计审查机构的量化考核

应在项目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前(设计审查或者技术复查阶段)进行考核。

1.市、县(区)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在消防设计审查办结时,结合设计审查发现的问题(违反的条文情况或者审查合格书结论正确与完整性、既有建筑装修项目还需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上传资料进行考核)对消防设计审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

2.纳入技术复查或者监督检查的项目根据技术复查/监督检查情况对项目再次开展量化考核。

(二)对消防检测机构的量化考核

1.市、县(区)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在消防验收项目办结时、消防备案抽中项目办结时,结合现场评定(含抽中项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消防检测机构进行量化考核。

2.市、县(区)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执法监督检查等检查时,可结合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消防检测机构再次进行量化考核。

二、考核结果的统计

(一)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局消防科(市消防工程中心)。

(二)量化考核表结果由市住建局汇总全市考核情况,定期统一抄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并协同消防救援部门实施联合惩处。

 

附件5

审查机构提供资料清单

一、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审查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三、审查机构人员执业信息录入相关主管部门平台的证明。

四、审查机构人员社保在本单位缴交的证明。

五、审查机构各专业负责人资格证明、注册证明。

六、提供施工图审查报告。

七、提供审图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材料。

八、存在全省范围内获得主管部门肯定及奖励情况的,提供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资料(奖状或者文件等);存在全省范围内被通报、查处情况的,提供依据网站及文件通报、行政处罚等资料。

九、人员廉洁承诺书。

 

附件6

检测机构提供资料清单

一、将服务合同信息、检测报告及时上传至消防信用评价系统的证明材料。将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消防检测服务人员等人员信息及时录入消防信用评价系统的证明材料。

二、验收前对项目现场进行全数检测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抄报建设单位签收的检测问题清单、检测现场的影像资料、联调联动记录、检测人员签到表等。

三、存在全省范围内获得住建主管部门肯定及奖励情况的,提供相关奖励资料,如奖状或者文件等(奖励材料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建设工程检测服务活动人员廉洁承诺书(检测报告中涉及的所有人员签字,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附件7

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

一、量化考核评价标准

(一)量化考核评价依据

根据本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表》的评价标准为依据进行量化考核。

(二)量化考核评价划分

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评价结果按A、B、C、D划分:

量化考核评定赋分值大于等于九十分的,划为A级;

量化考核评定赋分值大于等于八十分且小于九十分的,划为B级;

量化考核评定赋分值大于等于七十分且小于八十分的,划为C级;

量化考核评定赋分值大于等于六十分且小于七十分的,划为D级;

考核评价得分小于60分或存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表》否决项的,量化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原则上每季度考核一次。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同一机构不同项目的量化考核取平均,对某项目考核评价得分小于60分的,本季度计算得分取最低分值,再与上一季度分值取平均,作为本季度最终考核结果;若某机构在本季度无项目评价考核,其考核分值延续上季度考核结果作为本季度考核分值;若均无考核结果的机构,不参与考核结果的应用。其量化考核分值纳入市住建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统一监管。

(三)量化考核评价原则

1.坚持“统一办法、统一标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审查机构”的评价等级状况;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二、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一)向本市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推介量化考核评价结果

1.根据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对量化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为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附申诉表);

2.考核评价得分位列全市后2名(含不合格审查机构)的,将其列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其进行不定期、不告知抽查,期限3个月;

3.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4.考核评价得分小于60分或排名后1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在评价周期范围内,实施全市所承接的项目重点监管;

5.各县(区)消防审验部门具体制定重点监管方案(若存在未有考核结果的机构,各地针对具体实际,对其加强监管),并报市住建局重点监管结果。

(二)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介量化考核结果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监督检查成果,作为省厅指导、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规范化运行的参考指标。

(三)将量化考核结果与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查机制相结合

考核结果“C级以下(含不合格)”的扩大所承接项目技术复查的比例,对技术复查检查问题限期核实整改,涉及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向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工作专班办公室推介量化考核评价结果

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审图事项“年度考核”、“双随机考核”的评分依据之一。

 

 

附件8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服务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

一、量化考核评价标准

(一)量化考核评价依据

根据本办法《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量化考核表》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扣分确认单》的结果为依据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二)量化考核评价划分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服务量化考核评价结果按A、B、C、D划分:

量化考核评定赋分值大于等于九十分的,划为A级;

量化考核评定赋分值大于等于八十分且小于九十分的,划为B级;

量化考核评定赋分值大于等于七十分且小于八十分的,划为C级;

量化考核评定赋分值大于等于六十分且小于七十分的,划为D级;

考核评价得分小于60分或存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量化考核表》否决项的,量化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原则上每季度考核一次。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同一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同项目的量化考核取平均,对某项目考核评价得分小于60分的,本季度计算得分取最低分值,再与上一季度分值取平均,作为本季度最终考核结果;若某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在本季度无项目评价考核,其考核分值延续上季度考核结果作为本季度考核分值;若均无考核结果的检测服务行为,不参与考核结果的应用。其量化考核分值纳入市住建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统一监管。

(三)在开展量化评价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统一办法、统一标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等级状况;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二、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一)向本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推介量化考核结果

1.根据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对量化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为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附申诉表);

2.针对量化考核为C级单位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每季度进

 

行抽查监管;

3.针对量化考核为D级单位项目,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频率,每季度督查中进行全数抽查;

4.针对量化考核得分位列全市后2名(含不合格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将其列入事中事后动态监管的重点对象,进行差异化管理,期限6个月;

5.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6.考核评价得分小于60分或排名后1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在评价周期范围内,实施全市所承接的项目重点监管;

7.各县(区)消防审验部门具体制定重点监管方案(若存在未有考核结果的机构,各地针对具体实际,对其加强监管),并报市住建局重点监管结果。

(二)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推介量化考核评价结果

具体应用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向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工作专班办公室推介量化考核评价结果

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服务事项“年度考核”、“双随机考核”的评分依据之一。

 

附件9

量化考核申诉表

申诉单位:
单位类别:□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设施检测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诉事件:
申诉理由(可以附页):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诉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诉处理意见(是否重新考核评价):
申诉事件承办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诉最终处理结果: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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