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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不愿意配合办理一级建造师注销手续的应怎么办?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聘用单位不同意或逾期不配合办理注销的,个人可向省注册中心邮寄离职证明、劳动仲裁书或司法判决书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省注册中心收到材料后,将向原聘用单位核实,原聘用单位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邮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亭洲路6号省住建厅直属单位金山办公区综合楼二层,联系电话:0591-38161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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