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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不愿意配合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的应怎么办?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聘用单位不同意或逾期不配合办理注销的,个人可向注册机着邮寄离职证明、劳动仲裁书或司法判决书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个人先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端申报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原聘用企业退回申请或逾期(7天内)未配合办理的(请勿删除注销手续申报数据,否则无法发起维权),个人再通过该系统个人端的“维权申诉”栏目申诉,并上传与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离职证明、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省注册中心将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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