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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修订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新建建[2025]7号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深化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评标定标机制,提高定标质效,我厅对2021年印发的《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吕小利 杜国昌  联系电话:0991-88374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化全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评标定标机制,提高定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操作导则。
    第二条【定义】“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标投标程序中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自主确定中标人,并对结果负责。
    第三条【定标原则】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条【决策约束】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将“评定分离”方案的确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结果的确认等关键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范围,向本级党委(党组)进行报告。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操作导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地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
第二章“评定分离”方案确定
    第六条【定标方案】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应充分理解定标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根据本操作导则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标方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评标方法】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包括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响应性审查、资信、技术、经济(投标报价)等。
    第九条【定标候选人的推荐】定标候选人不得少于3家,不宜超过5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确定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第十条【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此方法适用于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技术及性能标准简单、通用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及定标标准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比较后,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详实注明具体投票理由,确定得票数量最多的为中标人;当单轮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对得票数最高且相同的定标候选人再次票决,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应将定标委员会成员的记名部分予以密封。
    (三)集体议事法。采用集体议事法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因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除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外,还可以参考(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营业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复杂程度)等方面。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不限于)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可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信用评价结果)、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情况等;
    (四)技术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资信实力;
    (六)其他因素。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定标过程中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第三章评标
    第十二条【评审范围】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三条【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响应性要求、实质性要求(含重大偏差情况)、报价情况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对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工期控制能力、造价控制等提出技术咨询建议。
    第十五条【否决投标】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否决投标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且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问题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七条【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定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以不排序的形式将定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第十八条【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进行公示(附表1),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中应附评标报告(评标专家姓名除外)。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情形】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重新组织招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定标候选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定标
    第二十条【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担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备选人员原则上从招标人中产生。定标委员会中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数量不足的,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产生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备选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前应填写廉政承诺书。与定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第二十一条【定标核查】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应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拟派团队能力和水平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定标会要求】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日内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也可自行确定具备条件的定标场所,招标人应确保定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召开定标会。
    定标委员会组长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开标评标情况以及对定标候选人或拟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定标委员会组长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问。
    第二十三条【考察质询】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若需要),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需要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考察的内容。
    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最长不超过5日),并在定标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定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结果(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附表2),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评标时间、定标时间、定标方法、中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得票情况(采用票决法)、定标理由(采用集体议事法)等内容。
    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重新招标或定标】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为1名。定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投诉经查实后导致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剩余定标候选人数量超过3个(含3个)的,招标人应继续组织定标活动,定标应按照同样的程序和方法在剩余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并公示;剩余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定标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定标记录。
    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备选人员名单、选票原件(附表3)、计票汇总表(附表4)、公证记录(如有)、定标核查情况、考察质询情况(如有)、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如有)、定标会议录音、录像等。
    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评标报告、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标准)、定标过程情况、拟中标人情况及理由、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
第五章责任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对招标过程、结果及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平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督机制】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小组应及时指出、制止违反定标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监督小组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2人。监督工作完成后应在定标报告上签字。
    第三十条【保密要求】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定标考察或答辩情况、定标过程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定标委员会职责】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诉渠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诉举报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涉嫌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涉嫌违反党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时,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三条【标后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进行标后核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涉嫌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线索移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或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发现涉及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存在涉嫌违反党规党纪、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延误。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是指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相关人员等。
    第三十五条【执行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新建建〔2021〕8号)同时废止。
    在“评定分离”方式下,本办法提供了部分表式样本供招标人参考。
附件(参考样表)
    附表1:《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附表2:《定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
    附表3:《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样本)》
    附表4:《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计票汇总表(样本)》
    附表5:《(工程名称)中标结果公告》
    附表6:《定标报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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