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规范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我厅修订形成《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8月30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2023年10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成都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以下简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024年11月26日,《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集成授权改革首批试点新增省级授权支持事项清单的通知》(川改委发〔2024〕8号)将自贡高新区范围内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下放至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9月25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24年版)》,进一步细化补充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及审查要点;2025年8月18日,《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批集成授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省级授权、支持事项清单的通知》(川改委发〔2025〕6号)将广安经开区、雅安经开区范围内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分别调整下放至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程序,落实下放政策文件要求,做好新修订技术文件有效衔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修订《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二、修订过程
2025年4月至8月,我厅对《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修订,广泛征求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性审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落实下放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下放的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和达州市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余13个市(州)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集成授权改革试点区域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二)明确审查范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将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的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工程纳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明确了其他技术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的重点设防类(乙类)项目纳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如《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规定的干线及支线综合管廊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纳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
(三)规范专家组成。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专家组一般由3名结构专家组成,地质复杂的项目可增加地勘专家,组长由结构专家担任,对专家确定方式作出了规定。
(四)调整支付主体。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评审费用应由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含项目重复审查的专家评审费用),专家评审费用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属地监管。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强化了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对“应申未申”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项目及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措施,通过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性能鉴定等方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