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我厅对《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2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规定和关于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要求,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应用建筑业新技术水平突出的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监督及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下列要求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可申报省级示范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群体工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单项建安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及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重点推广要求,适时调整须采用的新技术内容。 (四)通过应用新技术,在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将有显著成效。 (五)三年内可完成全部申报新技术内容(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建安合同额5亿以上的较大型工程可在立项环节申请适当延长)。 第五条 省级示范工程应在项目地基基础完工前由企业随时自愿申报,经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推荐;申报时工程已进入主体施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批集中审核并公示立项名单。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工程,应同时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1份及电子版资料: (一)《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附件1)。 (二)新技术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概况、目标任务及落实措施、新技术选定等要点内容。 (一)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发布省级示范工程立项计划。 第八条 已批准立项的省级示范工程,如果立项条件、立项内容等发生变化,申报单位应在立项条件、立项内容等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立项变更,未按期申请变更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经核实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做出取消或重新申报立项计划的决定。 第九条 省级示范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识牌”,标识牌应包含推广新技术的内容。 第十条 省级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持续优化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做好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的文字、影像记录(包括含定位、时间水印的照片),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按要求向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定。 第十一条 强化省级示范工程隐蔽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钢筋与混凝土技术、防水技术与围护结构节能等)新技术应用的验收核查工作,施工单位要及时报告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节点时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赴施工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全部完成《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请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现行国家和省有关验收标准规范,未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房建工程应在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后60日内,其他项目应在工程交付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验收时,应同时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1份及电子版材料: (一)《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申请书》(附件2)。 (二)《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立项计划批文(复印件)。 (四)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工程项目施工难点、重点,应用新技术内容,取得的成效和建议等)。 (五)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部分项工程状况,应用新技术内容、达到的技术指标或成效,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障措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六)工程质量证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新技术应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七)工程项目效益证明(应由有关单位或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八)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效(在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成效显著,获得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省科技进步奖等,通过应用新技术总结的专利技术、技术规程、工法等)。 (九)房建工程需提供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验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5位专家组成。被评审的申报单位人员,不得聘为该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资料初审的主要内容: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现场查验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在综合评审专家组成员的审查意见基础上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验收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验收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内容,可对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分为省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合格的省级示范工程,按照程序予以公告,建设单位可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志。 第十九条 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按规定从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销立项;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工程,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字〔20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