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和安徽、芜湖、漳州、日照等多地住建部门明确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不能用于资质申报,包括新设立、增项、延续等情况。 按照规定,企业主要人员得满足60周岁及以下,并且企业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退休人员虽然年龄可能符合,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没法给他们缴纳社保了,自然就不符合资质申报的要求。 其他省市规定如下: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业务的温馨提示(五) 根据省住建厅资质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资质审批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1.关于注册人员,60周岁以内退休人员使用建造师证书的,不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2.资质申请期间,如已在申请企业缴纳社保的,不得同时在其他企业注册。(示例:企业9月初申报资质,应缴纳6-8月社保,在此期间建造师不应注册在其他公司。)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12日 安徽 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用于资质延续? 安徽住建厅明确回复: 不可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关于退休人员能否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说明 依据省住建厅厅长信箱关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用于资质延续”的答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即日起,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不可以用于资质申报(新设立、增项、延续等)。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 答: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造师属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故,退休人员证书不可在资质延续中使用,但可以按规定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