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问题 问题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问题2: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25〕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5〕18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2025〕第7号)等。 3.申报时如何参考使用相关政策文件,以新核定(资质就位)事项举例: (1)在申请对应资质时,既有机构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原版资质证书上的全部或部分专项资质按照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5〕180号)⇒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指南》⇒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资质对照表》进行申请。 (2)主要人员相关标准。 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需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规定,可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标准⇒(五)专项资质⇒2.主要人员,查找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 5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注册人员、技术人员。需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规定,可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 主要人员配备表,查找相关专项资质的人数、注册专业及等级、职称、工作经历等标准要求。检测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检测设备及场所标准 检测设备及场所,需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规定,可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标准⇒(五)专项资质⇒3.检测设备及场所,查找有关标准要求。 问题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类别、等级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2个序列,不分等级。其中,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业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问题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有哪些事项?如何进行资质事项申请? 答:我省机构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事项包括重新核定、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综合资质、简单变更、延续、注销、吸收合并等9类。申请机构可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https: //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企业服务-质量检测”(以下简称“检测系统”),选择“法人登录”,维护企业账户及有关信息(具体系统操作详见我厅〔2025〕第7号公告附件),并进行资质事项申请。 问题5:原版检测机构资质何时到期?重新核定(资质就位)事项何时截止? 答:鉴于按原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既有机构”)原版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6月7日,逾期原资质证书作废。既有机构应于原版资质证书有效期(2026年6月7日)届满前,提出重新核定(资质就位)申请。由于全省既有机构数量较多,在有效期到期前可能会出现集中申报重新核定的情况,建议既有机构尽早提出申请。 问题6: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就位)、首次申请、增项等事项的先后顺序? 答:既有机构通过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就位)获取新资质标准资质后,可按新资质标准等规定,申请办理除“首次申请”外的其他资质事项。未通过重新核定(资质就位)获得资质的既有检测机构以及无检测资质的新机构,按照新资质标准等规定,可先申请“首次申请”事项,获得资质后,可再申请“增项”等其他资质事项。 问题7:机构首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申请综合资质需哪些条件?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须从申请专项资质开始。“首次申请”只能申报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或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资质。 具有9个专项资质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 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并具有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的检测机构,并满足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标准要求,可申请综合资质。 问题8:机构是否可以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专项资质证书吗?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可载有多个专项资质。机构一旦取得综合资质证书后,不再持有专项资质证书。 问题9: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 答:可以。 二、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就位)事项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机构登录检测系统,须上传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机构在检测系统填报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机构在系统中下载申请表,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技术负责人等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扫描后上传检测系统。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扫描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需上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扫描件。 3.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检测场所为机构自有的,需上传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扫描件;检测场所为租赁的,需上传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不动产证明原件扫描件。 4.仪器设备权属证明(或购置发票)及检定/校准证明。需上传仪器设备权属证明(或购置发票)及检定/校准证明,相关单位名称须与申报机构一致,发票应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真伪。 5.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书。需上传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人员社保由系统自动比对。 6.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任职(授权)证明、职称证书。需分别上传任职(授权)证明、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人员社保由系统自动比对。 7.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需上传: (1)《质量手册》需包括编制依据、质量体系要素(通用要求、结构要求、资源要求、过程要求、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涉及综合资质的,编制依据应涵盖GB/T27025表述内容。《质量手册》需经编制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程序文件》需包括人员管理、检测设备管理、检测样品管理、检测方法管理的程序等内容;涉及综合资质的,还应包括期间核查、服务和供应品的管理、合同评审、质量监控、不符合工作处理等内容。《程序文件》需经编制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3)组织机(结)构图需包括外部、内部组织机(结)构图。 (4)信息化管理系统界面截图需包括检测数据录入、检测数据分析等内容;涉及综合资质的,还应包括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内容。 (5)档案管理制度需包括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不合格项目台账等内容。 上述第2、3、4、5、6项材料所涉及的扫描件,需在检测系统的“机构基本信息维护”模块上传。 问题2: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时,营业执照与原检测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起重新核定(资质就位)申请,应确保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所载信息与原检测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一致。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在重新核定(资质就位)申请时可同步维护、进行信息变更。在检测系统申请并获得资质后,如果检测资质证书信息与检测机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不一致,可申请“简单变更”事项。 问题3:申报检测机构资质时,仪器设备可以租赁吗?申请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不可以。检测机构所有的仪器设备应为自有,申请时需要提供仪器设备权属证明(或购置发票)及检定/校准证明。 三、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主要人员包括哪些?资质申报人数有何具体要求?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主要人员主要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文件中相关要求。其中,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等具体要求,详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1 主要人员配备表”。 问题2: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哪些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备案的各级评审委员会,按照权限评审认定的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予以认可。 问题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事项中,对申报机构主要人员的年龄是否有限制? 答:是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问题4:机构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机构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等须缴纳在申报单位。 问题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事项申报时,核查申报机构主要人员多长时间社保?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事项申报时,通过大数据比对、自动校验机构主要人员社保情况。其中,重新核定、首次申请等事项,核查申报前至少1个月的人员社保记录;增项、增加参数、综合资质等事项,核查申报前至少3个月的人员社保记录。如果申报机构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人员社保系统比对不通过时,须提供:(1)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如果申报机构为国有企业但人员社保缴纳在事业单位的,须提供:(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应为正式文件);(2)事业单位改制文件;(3)明确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的名单;(4)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社保缴纳清单;(5)相关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问题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吗?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在不同专项资质核定中重复使用。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问题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可同时以不同身份进行申报吗? 答:机构申请一个专项资质时,某一技术人员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含中级职称人员)申报考核。机构申请多个专项资质时,某一技术人员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含中级职称人员)在各有关专项资质中申报考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但在专项认定中,要求配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不得以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对要求配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可以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问题8: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答: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在勘察单位从事检测工作的经历,提供的工作经历应与对应的社保、注册等信息一致。 问题9: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批准人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问题10:应当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事项有哪些? 答:机构申请事项经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审核分为材料审查和专家现场评审。除延续、简单变更(依营业执照)、注销等事项外,重新核定、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等事项,在材料审核后,还需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其中,重新核定(资质就位)中涉及2种情形可免现场评审,详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5〕18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指南》的附件4。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问题11:申请机构在现场评审环节前,需重点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申请机构如申请重新核定、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等事项,申请事项经材料审核并通过后,还须接受专家现场评审。申请机构应按照资质标准等有关要求,提前做好准备,有序配合现场评审工作并满足以下条件:1.现场评审过程时,机构本次申请事项的所有人员均应在场;2. 机构本次申请事项的检测参数涉及的样品应满足现场考核要求;申报检测参数对应的检测环境条件均应满足要求。3. 机构本次申请事项的所有仪器设备均能正常运行。4.现场评审工作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开展,并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要求和纪律要求,请申请机构予以积极配合。现场评审前,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提前通知待评审机构具体评审时间等事宜。 四、相关咨询服务 问题1:申请机构如有问题咨询,有哪些咨询方式? 答:请申请机构阅读前述“一、综合问题-问题2”涉及的政策文件,查看办事指南及本篇常见问题解答,及时了解有关规定和具体申报事宜。如需咨询申报政策和流程等问题,可拨打行政审批咨询热线电话(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网上办事-资质申报问题解答-《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问题17”);如需咨询资质申报技术问题,可在QQ群咨询(QQ群号:36758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