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程序,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进行,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客观、高效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导则(试行).doc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导则(试行)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程序,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进行,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客观、高效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 2.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 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以下简称《通用要求》)。 3.1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及评审活动。 3.2本导则所称资质评审,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提出资质申请的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场所环境、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所开展的评审活动。 4.1.1首次申请,是指检测机构首次申请专项资质。首次申请可直接申报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资质中的1项或多项。 4.1.2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某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新申请专项资质、综合资质、申请已有资质类别的可选参数或新增场所。 (1)增加专项,是指已取得某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增加其他专项资质; (2)增加参数,是指已有专项资质证书或综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可申请该专项资质证书或综合资质证书中的未有可选参数; (3)增加分场所,是指检测机构为扩大服务区域,在其用于申报资质的主要地址之外设立的能够独立完成特定检测任务的工作场所。分场所申请的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过原有资质范围; (4)综合资质,是指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并具有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的检测机构,可申请综合资质。 4.1.3资质延续,是指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4.1.4资质变更,是指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中所载单位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后,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资质证书变更。 4.1.5重新核定,包括:按照原标准取得检测资质且检测资质证书有效的检测机构按照《资质标准》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核定;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完成后申请重新核定。 (1)检测机构进行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有资质及检测经历,但须按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2)检测机构发生分立、重组的,承继原资质的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机构则按首次申请程序办理。 (3)经营范围发生变更,不再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4.1.7申请事项及评审方式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类别及评审方式一览表》(附件1)。 入滇备案是指省外入滇检测机构在云南承担检测业务的资质备案。 (1)检测机构主体资格。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提供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日期; (3)申请综合资质类检测机构的专项资质类别和数量应满足《资质标准》相关要求。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须具备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如遇机构合并情形,合并方中至少1家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须满足年限要求; (4)检测机构所申请专项资质应包含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及《资质标准》相关要求; (5)检测机构近3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1)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及报告批准人。检测机构应按《资质标准》配备主要人员,相关人员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由检测机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检测机构应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 (2)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经历,从事检测工作经历年限按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出具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载明的时间认定,非检测工作的年限不计入工作年限; (3)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数量、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应符合《资质标准》规定; (4)相关人员应提供包括劳动(聘用)合同、近三个月社保证明、任命文件和开展检测活动的相关记录。注册人员应提供注册证明;技术人员应提供工程类专业职称证书或检测培训合格证书;报告批准人应提供授权文件。 (1)质量检测设施设备的数量、功能、量程、精度等应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检测参数要求,检定/校准或核查应在有效期之内,用于申请资质的设备不得租用、借用; (2)检测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质量检测场所应满足工作需要且拥有独立使用权,检测机构用房证明材料,提供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划拨证明等。 (1)提供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其中对组织机构的描述应清晰,并涵盖所有工作场所和检测场所。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还应满足《通用要求》的要求; (3)提供与申请认定检测参数匹配的检验原始记录清单; (4)提供信息化管理系统支撑材料,系统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提供检测典型报告,检测典型报告应包含所申请的全部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在首次申请、资质增项、资质延续、资质变更、重新核定、资质注销,入滇备案等申请事项时均应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清单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通过审批系统提交事项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补正)→现场审查(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材料审查(当通过申请材料对检测机构的能力作出评审并公示时,机构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予以陈述)→现场能力考核(按比例随机抽取)→审批结果公告→审批结果符合的核发电子证照。具体资质申请审核流程见下图。 5.2.1申请机构申报前,请提前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法人办事→按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登录方式登录,进入申报系统,按照操作指引进行信息的维护。 5.2.3申请机构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4.1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审查的过程。由检测场所所在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中主要人员、仪器设备、场所等真实性进行审查,7个工作日内将《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现场审查报告》(附件3)及相关资料上传审批系统,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情况包括审查时间、审查责任人、审查结论等。现场审查过程产生的文字、图像资料等同时上传审批系统备查。 5.4.2材料审查。材料审查是评审专家集中对申报材料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的过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现场审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通过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开展能力审查,重点审查检测机构申报的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认定要求。当通过资料无法对技术能力进行判断时,应组织评审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查。 5.4.3现场能力考核。现场能力考核是指评审组到检测机构现场实施的技术能力考核的过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材料审查的检测机构,组织评审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能力考核,详见《现场能力考核指南》(附件4)。 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申请机构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具体审核意见将通过申报系统反馈机构。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现场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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