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根据需要,可以对同行业、同区域多个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专题后评价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也可以聚焦特定领域(环节)进行评价。 第四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级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项目单位负责开展自我总结评价,积极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第七条 (一)对高质量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有重大支撑的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有重要影响的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项目; (五)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 (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省级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问题较多或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九)其他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 第九条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项目单位及参建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工作和要素保障、投资概算执行、重大设计变更、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 (三)项目效益效果评价: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损益及环保措施实施效果、资源和能源节约利用与保护效果、技术效果等。 (四)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及其差距和原因、项目可持续性等。 (五)项目总结:自我评价结论及相关建议。 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可简化编写其他内容。核准项目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和核准要求执行情况等进行编写。 第十条 (一)项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绩效目标表、开工报告、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报告、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结、调试总结报告、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或督导报告、数据资料等。 核准项目主要提供上述清单中与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和核准要求执行情况等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承担专题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侧重对专题评价内容开展深入系统地分析评价,并加强与同行业、同区域项目的对比分析。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和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委托时限内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交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结论、项目后评价开展情况及主要结论。 (二)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批复文件主要内容和调整情况及其评价。 (三)项目建设准备和实施总结与评价:开工准备、建设过程、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和使用、竣工验收等情况及其评价。 (四)项目运行总结与评价:运行效果、制度建设执行等情况及其评价。 (五)项目效益效果评价: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损益及环保措施实施效果、资源和能源节约利用与保护效果、技术效果等评价。 (六)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 (七)项目后评价结论及意见建议。 省发改委可结合具体项目的行业特点、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予以适当调整。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总结和评价。核准项目主要对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核准要求执行情况等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并视情况提供给相关单位,推广成功经验,警示问题教训,为同领域、同类别项目决策实施提供借鉴,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