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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停缓建项目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停缓建项目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停缓建项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防范起重设备因维保缺失、未定期检测等造成倒塌、起重伤害和物体打击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现就加强全区停缓建项目起重设备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起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坚决克服麻痹大意、侥幸心理,认真研判属地起重设备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将停缓建项目的起重设备安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起重设备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指导有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确保起重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二、全面摸排,消除监管盲区

(一)全面摸排建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停缓建项目起重设备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长期(中止施工超过90日)停缓建项目起重设备管理台账,包括:起重设备所在项目名称、类型、设备编号、数量、责任单位(包括使用、产权、租赁和安拆等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设备维保、定期检测情况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二)分类加强管控。一是对于中止施工不超过90日的停缓建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相关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起重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年检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发现起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二是对于中止施工超过90日的停缓建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督促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落实上款所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外,对存在影响公共安全隐患的起重设备,如只有将起重设备拆卸才能消除隐患时,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拆除;相关责任单位拒不配合的,可报请属地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公安、法院等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采取强行拆除起重设备等相应措施,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三是对于安全管理缺失的停缓建项目的起重设备,可视为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并责令责任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恢复使用流程。停缓建项目的起重设备恢复使用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使用前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检查和验收。当项目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再组织起重设备恢复使用前的验收。恢复使用的起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应当在有效期内。

三、压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停缓建项目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更新排查台账,将起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作为项目复工审批的重要内容,对起重设备失管失控行为从严问责;督促项目建设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停缓建项目起重设备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确保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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