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相关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省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1.近2年来未参与建筑市场活动,且资质动态核查结论“不合格”的企业; 2.近2年来发生过一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3.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录入虚假信息的企业; 4.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或者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企业。 核查标准原则上按照“浙建建发〔2023〕122号”规定的资质审查标准执行。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一)企业自查准备。我厅将根据重点核查对象,统一确定核查企业名单,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提示被核查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动态核查”模块查看名单,督促企业对照核查标准对已取得的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自查并登陆“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息备案模块”完善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上传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当期合法企业财务报表)、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含个人业绩)、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上传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上报属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10月24日前完成审核。 (二)集中动态核查。本次核查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数据为准,全省统一核查时间(2025年10月25日)和统一整改时间(2026年1月25日),通过“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操作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将在上述规定时间,固定当天数据,生成系统核查结论,并推送至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端帐号。属地建设主管部门须对系统核查结论进行人工复核,并对外公布结果。 2025年10月31日前,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须完成系统内动态核查结论的人工复核。对结论确认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通过系统下载《责令整改通知书》模板,线下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时送达企业,原则上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送达,并将系统核查状态调整为“限期整改中”对外公布。整改通知书的整改期限统一截至2026年1月25日。如无法线下送达,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留存相关截图。 2026年2月5日前,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须完成系统内整改结论的人工复核。对结论确认为“整改不合格”的,应将核查状态调整为“撤回资质中”对外公布,同步行文附上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复核不通过截图等相关材料,报我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一)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动态核查人工复核及整改督促工作,明确实施层级,统一账号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及相关系统操作。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信息备案审核模块”,对所属企业上传的净资产、厂房、人员、设备等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设区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帐号管理员应于2025年10月11日前,收集汇总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资质动态核查复核人员帐号,并登录系统完成帐号核对与调整工作;11月10日前,汇总本辖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数据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9日一、核查对象
二、核查标准
三、核查安排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