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业农村系统首部地方性法规下月施行——《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解读之一 对于广大农村而言,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民的腰包越来越鼓了,对于生活居住环境的需求也会逐渐增高,这也将直接影响广大农民生活的幸福感。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成为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6月1日起,《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助力全市农村提“质”增“颜”。即日起,本报将分期对《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内容进行解读,进一步助力《条例》落地落实。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而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和提升。2022年,党的二十大再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也连续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作出相关要求。 出台《条例》,既是对央省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也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途径。2023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经一年多的不懈努力,2025年3月,《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农业农村系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是我市在保障改善民生、推进基层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尝试,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内容设置了专章,并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建立举报途径等,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行政处罚。各级各部门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领域的职责分工是什么?《条例》总则中明确,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农村饮水、垃圾、污水怎么治?——《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解读之二 今年6月1日起,《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助力全市农村提“质”增“颜”。《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内容设置了专章,并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建立举报途径等,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行政处罚。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如何划定?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概念:指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饮用水水源。《条例》明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划定或者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并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 对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禁止事项等内容。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条例》明确,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渗水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不得设立粪污、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不得堆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新建墓地;不得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禁止性行为。 《条例》明确了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的职能职责,规范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要求,并制定了“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等禁止性行为。 如何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条例》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实施治理管控,强化建设运维管理,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水生态环境改善;并根据不同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分别规范了处理方式,制定了“不得向河道、水库、沟渠、饮用水水源等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不得向公共场所倾倒生活污水;不得损坏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不得擅自闲置、关闭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按相关技术规范处理生活污水”等禁止性行为。 《条例》还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引导村(居)民新建农房时同步建设卫生厕所,不得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人口集中区域的公共厕所建设并建立管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