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成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完善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灾救助现代化水平,依法规范开展救助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成都市成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区(市)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成华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高效衔接、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救助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2.3 区专家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从成都市及成华区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应急局、区城市更新局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掌握全区地理信息数据的区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相关行业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启动与区发改局、区住建交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 (4)指导各街道、各社区灾害信息员加强预警信息的掌握和传递,做好灾情报送的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局会同涉灾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及时将本辖区、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局,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各行业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本行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视舆情情况向网信部门通报情况。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房屋大量倒塌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涉灾街道、相关行业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必要时,区应急局可向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视舆情情况向网信部门通报。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核报。 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厅报告。 4.1.2 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涉灾街道、相关行业部门应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并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由区应急局及时统计更新汇总上报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涉灾街道、相关行业部门应立即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涉灾街道、相关行业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涉灾街道、相关行业部门应在出现持续晴热高温天气、降水量显著减少等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涉灾街道、相关行业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审核 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因灾死亡、失踪人员身份核实及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和数量统计表。 区卫健局负责因灾伤病人口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因灾伤病人员灾情评估报告和因灾伤病人员统计表;负责医疗卫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医疗卫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形成全区卫生健康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住建交局负责城镇居民住房倒塌房屋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等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城镇居民住房灾情评估报告和房屋灾损统计表。负责核查全区住建领域职责范围内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区住建领域职责范围内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系统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系统基础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农业和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水利工程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水利设施洪涝灾害统计表;负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大牲畜灾情及抗旱情况核灾工作,形成全市因旱人畜饮水困难及抗旱灾情评估报告和因旱人畜饮水困难及抗旱情况统计表。负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因灾死亡畜禽水产的核实工作,负责农业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农业灾情评估报告和农业灾损统计表。 区经科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负责能源、通信等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能源通信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灾情评估报告和能源通信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灾损统计表。负责科研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科研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科研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教育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文体旅局负责文化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文化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广电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广电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A级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旅游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旅游行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旅游行业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体育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体育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人社局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汇总上报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机关事务局负责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市级专业部门对地质灾害的灾情评估和灾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地质灾害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公共设施灾情损失评估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区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灾情损失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环卫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城区环卫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路灯照明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路灯照明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核查全区林业园林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区林业园林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灾损核实工作,形成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应急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应急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档案局负责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民宗局负责核查宗教活动场所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区宗教活动场所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统计局负责完成灾损前全区基础指标统计表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对灾情统计指标进行解释。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全区消防救援系统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消防救援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倒塌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户数间数等的核实工作,负责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辖区农村居民住房灾情评估报告、农村居民住房灾损统计表和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4.3 灾情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 凡属全区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情,由区级专项指挥部统筹信息发布。涉及区内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区委宣传部指导涉事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3.4 信息发布可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新闻通稿、答记者问、组织专访和集中采访等形式。主要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载体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某一街道或多个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生活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情统计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区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区住建交局协调组织公路抢险,协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市交警五分局负责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街道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区人武部做好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救助等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救灾救助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6)区发改局、区经科信局、区商务局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害期间应急商品供应重点联系企业,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区经科信局负责做好公众通信及能源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恢复工作。区住建交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和水务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区农业和水务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负责按区级专项指挥部要求,指导主责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协调慈善会、红十字会和有开展捐赠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指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委统战部负责做好救灾涉台、涉侨工作。区政府外事办负责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某一街道或多个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生活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区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区住建交局协调组织公路抢险,协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市交警五分局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主责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8)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某一街道或多个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生活救助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受灾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区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区住建交局协调组织公路抢险,协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市交警五分局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主责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某一街道或多个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10户)以上100间(3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生活救助人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4)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受灾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区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区住建交局协调组织公路抢险,协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市交警五分局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主责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街道通报,所涉及街道立即启动对应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局要指导受灾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措施、资金保障等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相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冬春救助 6.2.1 受灾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有关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2.3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统计、评估,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4 根据受灾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2.5 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区级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根据受灾情况视情向成都市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市场化筹集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住建交局根据街道倒损城镇居民住房和倒损农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局收到受灾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6.3.3 区住建交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持续性救助 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川财建〔2020〕127号)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急救援领域城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4〕3号)要求,区政府应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加强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舆情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有关单位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工作。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建立健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 7.1.4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发改局要会同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建立健全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区应急局要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二级响应的要求,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储备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必要的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3 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地方标准《救灾物资储存技术规范》(DB51/T 2844-2021)要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2.4 推进应急救援救助“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资源统筹、节约集约原则,结合现有储备库分布特点及物资调运实际,形成以区级救灾物资库为枢纽、街道救灾物资仓库为支撑、社区救灾(应急)物资基层储备点为基础、区级行业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为补充的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7.2.5 依托成都都市圈建设,持续构建协同高效的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实施安全韧性共同体打造工程,着力健全与友邻区(市)县救灾物资合作保障机制,积极构建物资的跨区协同保障体系。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加强全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区、街道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依托智慧蓉城建设,完善区、街道两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健全完善成华区救灾物资集散中心信息化系统,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强化生活类救灾物资信息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2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 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4 灾情发生后,涉灾街道要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区应急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卫健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住建交局等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灾害管理专家咨询机制。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灾害信息员(可由网格员兼任)。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区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 7.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 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充分运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适合成都市成华区情况的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研究和技术创新。 7.8 宣传和培训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区级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各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区应急局加强对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2.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9月12日起实施。《成都市成华区应急委员会 成都市成华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华应急委〔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