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业准入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开发资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明确资质申报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一级资质企业的条件包括:(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企业的条件包括:(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落实资质核定要求。申请一级资质核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提交材料。申请二级资质核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以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说明。相关信息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二级资质由设区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深化“一网通办”服务。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一级资质核定(含资质升级、延续、变更、注销)的,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gjzwfw.www.gov.cn)申报。申请二级资质核定(含资质核准、延续、变更、注销)的,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申报。 五、全面实行电子证书。对二级资质审核合格的企业,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二级资质核定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证书。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准予核定的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信息,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六、规范资质延续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通过网上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相关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未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七、明确开发规模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八、强化资质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对企业终止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执照已注销的,应督促其在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九、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加强房地产开发资质智能化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人员身份、社会保险、职业资格等信息实时共享、动态监测和智能核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处罚信息。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等惩戒措施。 十、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等渠道,主动共享开发企业资质信息,在企业登记注册、土地出让、融资信贷、投资纳统等方面加强工作联动。 本意见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