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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 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 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 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群众生 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完善 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 安全风险。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 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风险隐 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和项目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 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 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含安全总监)共同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 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标准等内容,组织制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安全 生产资金投入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带班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 考核奖惩等要求;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 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 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 

 

第八条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 的考核,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 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3 年。

 

第九条 企业安全总监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专职履行下 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 施,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督促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

(八)督促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九)督促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十)监督指导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险情)调查。 未设立企业安全总监的,应明确固定的岗位履行相应安全生 产职责。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 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 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 5 — 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带班检查企 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 时间的 25%,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对于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 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 检查。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 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 况至少开展 1 次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 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情况;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分管单位开展 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 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 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津贴,并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 利等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 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 4 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 于 3 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 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 至少增加配备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制度和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督促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防治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开展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 查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及时 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七)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对企 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 究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八)督促落实企业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 艺、设备和材料; 

(九)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协助组 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第三章 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加强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履 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七)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带班生产制 度,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八)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 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 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 500 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 4 亿元的,或者隧道、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 4 千米的。 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2 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履行下列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 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 施,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督促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

(八)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 意见; 

(九)督促落实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 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 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 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 场时应当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时,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确认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 况,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实施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及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七)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 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 1 人; 

2.1 万~5 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 2 人; 

3.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 3 人,且每增加 5 万平方米, 应当至少增加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

1.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少于 1 人;

2.5000 万~2 亿元的项目不少于 2 人;

3.2 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 3 人,且每增加 2 亿元,应当至 少增加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 应当至少增加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 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应当至 少满足下列要求:

1.50 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 1 人; 

2.50 人~200 人的,配备不少于 2 人;

3.200 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 3 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 员总人数的 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 加。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 大、同时实施多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企业应当 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 增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 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项目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更,及时报备。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 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建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台 账,逐项明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的整改、处置工作的责任 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逐项销号。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督促、检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重大险情处置工作,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险情处置进展,直至隐患整改、险情处置工作完成并销号。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应当立即督促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事 故隐患、重大险情,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处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项目开展 1 次 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项目经理应当按照规定立 即启动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 按照规定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 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任 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篡改,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 存 6 个月。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 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见附 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 检查记录仪和施工安全日志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作 为监督考核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 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 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兼职安全巡查员、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市政工程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企业应当对报告者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牵头组织分包企业建立项 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分包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施工作业班组的安全巡查员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 理、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 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监管,发现企业、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 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对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应当督促有关企业依 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 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应当参照事故调查处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应当向有关部 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 到位。

 

第四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安 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 改不到位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 案。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 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量动态更新和共享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信息,并以电子 证照为载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 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 查时,应当使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开展证照 扫码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等工作。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险情处置不力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电子证照。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满 6 个月后实施,《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 号)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 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 号)同 时废止。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

 

 

填写说明及要求 

一、填写说明

(一)表头信息 应当填写日期、天气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考 核合格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 

 

(二)今日施工内容 应当填写项目当日施工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层 段位置,施工作业班组、人数及进度情况等信息。 

 

(三)今日检查记录 

1.岗前巡查 

(1)安全防护 应当填写检查时间、检查区域、存在问题、整改落实责任人、 整改完成时间、计划复查时间等,要做到先防护后施工。 安全防护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个人劳保防护用品,高处作 业及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措施,电气具安全防护装置等。 对于岗前排查出的安全防护问题,必须在当日班前晨会予以 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应当填写检查时间、检查区域、存在问题、整改落实责任人、 整改完成时间、计划复查时间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配电箱、开关箱是 否满足“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 缆线架空或拖地使用情况,电气具漏电保护情况,是否存在私搭 乱接现象等。 对于排查出的临时用电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整 改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3)施工消防 应当填写检查时间、检查区域、存在问题、整改落实责任人、 整改完成时间、计划复查时间等。 施工消防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应急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含 消防栓和灭火器等),动火作业消防器材配备情况,逃生路线、 通道畅通情况,现场可燃易燃材料或易燃易爆品存放及使用情况 等。

 

(4)危大工程 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 办质〔2018〕31号)规定,对项目施工前的作业环境、安全防护、 保证措施等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按照“三定原则”如实填写。

 

2.岗前教育 

(1)班前喊话情况 应当填写受教育人员所在班组名称、各班组受教育人数、教 育人姓名、开展安全教育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2)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 各班组根据岗位特点,填写提前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和安全隐患点。每日上岗前进行安全风险提醒、如何做好安全防 护等,确保施工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护自身安全。

 

(3)检查安全防护用品 上岗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如安全帽、安 全带、工作服、工作鞋、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检 查当天所用的劳动用品、电动工具、临时用电线路等情况。 

 

(4)检查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状况 检查当日拟作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对身体状况不好或 因饮酒和药物影响的人员要采取禁止上岗的管理措施。对如年纪 过大,或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病史的人员,不能让其从事高空、 高温、高湿、隧道、有限密闭空间等作业,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 的工作。

 

3.危大工程 

(1)今日实施的危大工程 对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工程名称以及涉及部 位、主要特征等内容。工程名称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的范围填写;“涉及部 位”应当填写危大工程施工的部位信息,如XX单体XX层或XX标 高~XX标高、XX轴~XX轴等;“主要特征”应当填写危大工程的 特征信息,如模板高度、跨度、荷载(设计值)和基坑深度等。 

 

(2)各危大工程作业前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①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专项施工方案编 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的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 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 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 改工作未完成”。

 

②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施工现场管理人 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并注明安全技术交底是 否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 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应当 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 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3)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执 行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应当对照相关标准规范、 专项施工方案,填写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执行的有关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填写是否已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等情况。当日整改工 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4)各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施工单位进 行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的,应当注明是否已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如 实记录紧急情况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当日处置 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处置工作未完成”。

 

(5)各危大工程第三方监测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 大工程,如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第三方监 测单位向施工单位报告的具体时间、异常情形和异常情况的处置 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 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但未按要求向施工单位报告 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当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 应当注明“处置工作未完成”。

 

(6)各危大工程验收情况 对项目当日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验 收情况。验收合格的,应当注明是否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是否在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以及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 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对项目当日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如有关人员 未签字确认、未验收或未签字确认违规进入下一道工序、未按规 定设置验收标识牌等,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 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 工作未完成”。

 

4.现场高风险作业 

(1)今日现场实施的高风险作业 应当逐项填写当日施工现场实施的高风险作业,包括高处作 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作业、大体积混凝土浇 筑作业、上下交叉作业、动火作业等。 

(2)检查今日实施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控措施情况 应当填写检查当日实施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控措施。

 

5.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今日排查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含已发现但仍未 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对项目当日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逐项填写重大事 故隐患情形、隐患所处部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结果 等信息。 其中隐患情形应当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的规定;整改 责任人应当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整改措施应当 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整改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当日重大 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已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且在前期施工安全日志中有 记录,相关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 情况,直至整改工作完成,确保闭环。

 

6.一般隐患排查治理 

今日排查新发现的一般隐患治理情况(含已发现但仍未消除 的一般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危大工程、高 处作业、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等各类事故隐患(不含重大事故隐 患),应当逐项填写隐患情形、所处部位,隐患整改责任人、整 改措施、整改结果等。整改措施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整改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当日隐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 “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施工安全日志中已有记录,但仍整改未完成的隐患,应当 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工作完成,确保闭环。

 

7.事故(险情)处置 

项目当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应当填写以下信息: 

(1)事故(险情)基本情况 包括发生的时间(具体到分钟)、施工部位、发生时的施工和作业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

(2)事故(险情)报告情况 包括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时间(具体 到分钟);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向工程所在地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间(具体到分钟)。 

(3)应急处置情况 包括施工单位是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急处置责 任人;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如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 员撤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情况。 当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应急处置工作 未完成”。

 

8.从业人员履职 

(1)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专业分包单 位、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无 证、持假证、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的 具体情形,并在当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中记录违法 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特种作业人 员存在无证、持假证、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 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并在当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中 记录违法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 

(3)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情况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从业人员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危及施工作业安全的行 为,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法人员信息和处理结果。

 

9.其他安全管理 

(1)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请假情况 应当如实填写当日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 安全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请假情况。

(2)是否存在压缩工期或赶工期情况 检查当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存在压缩工期或赶工 期情况,应当如实填写;如果没有,则填无。

 

二、填写要求

(一)施工安全日志由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日填写。

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不能随意涂改。 项目配备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各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分别记录,签名后上报项目负责人。

 

(二)施工安全日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项目当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 认:

1.存在危大工程或超危大工程施工的;

2.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停工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施工安全日志应当记录关键要点,并描述清楚。

 

(四)隐患问题整改和应急处置填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逻 辑清晰,形成闭环。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台 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完成一项, 销号一项。

 

(五)施工安全日志应当每日记录,不得后补。记录时间从 项目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逐日记载、不得随意中 断。施工中止的,应当加以说明,可在停工前最后一天或复工后 第一天的日志中描述清楚。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月收集、归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施工安全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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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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