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3日 珠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更新行动,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开展可行性评估,为其在项目建设中提供全过程消防咨询,在竣工验收阶段辅助开展消防查验。 第六条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可以综合运用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调整适用最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不得低于原建造时适用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且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仍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的,应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互换属于本款第(一)、(二)项范围之外或因原建筑合法证明文件缺失导致无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由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可以调整业态或建筑合法性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消防验收许可的依据。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协同联动,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可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依法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许可。 对按照有关规定免于施工图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许可前应组织对既改项目进行消防专项技术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依据。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对既有建筑进行局部改造利用的,建设单位不得降低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水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消防设计审查许可范围内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建设单位申请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应按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并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现场评定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依法核定为文物的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的修缮项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联合验收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进行消防设计,或仅对既有建筑原配置的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维护、保养、更换以达到原消防设计要求的,不适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