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5〕119号 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成都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跨部门综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依规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工作指导 本市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规经营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主体合规 第四条 企业设立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等条件,并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 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严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三章 业务经营合规 第六条 土地获取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拍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在竞得土地后依法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允许下也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七条 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文件,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确保各方履行质量和安全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如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符合有关要求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广告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外销售前,及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现)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二)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三)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 (五)委托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六)违背购房者意愿,捆绑销售、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强制交易; (七)未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 (八)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进行价格欺诈; (九)以任何明示或暗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承诺、书面协议、补充条款等)向购房人作出可以单独使用一楼绿地、楼顶、楼道、连廊、防火层空间、地下车库(非专有部分)等公共空间的承诺或保证; (十)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十一)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项目等幌子,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第十条 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预售资金收存、支取。所有购房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将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二)未使用承办银行提供的专用POS机收取购房款; (三)提供非监管账户给按揭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四)违规挪用、抽逃预售资金; (五)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六)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三方监管协议、监管方案和按揭贷款银行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房屋交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房屋交付主体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依约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四)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 新建住宅物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房屋销售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完成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及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在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时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交前期物业服务方案。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新建物业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共同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应当存档备查,并在交付现场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依法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保障物业服务从前期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阶段的顺利衔接与平稳过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日常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学习贯彻并严格遵守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规范商品房建设、经营和销售行为,依法依规运行商业行为,严格购房者信息保护。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5〕2号)的规定,严格行业自律及履行反洗钱义务,自觉配合反洗钱监督并加强自律管理,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为任何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人员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合规意识,切实掌握行业政策法规和专业技能,持续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注重实务操作能力,确保每个环节均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常态化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强化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优化客户反映问题快速响应处理流程,确保各类纠纷和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与处罚。 第十七条 特别规定 本指南旨在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时应遵守的监管规则和有关标准,提供合法合规经营指引,所涉要求均源自国家、四川省及本市现行规定。本指南不作为强制性文件执行,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不作为行政监督及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指南的,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