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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建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一般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一般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根据济南市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细则〉等4个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0〕16号)等6个文件予以废止,对《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细则〉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0〕76号)等2个文件予以修改。相关政策国家和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文件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6件)

     1.《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细则〉等4个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0〕16号)
    2.《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举报处理指引〉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0〕56号)
    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1〕39号)
    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1〕82号)
    5.《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发布招标计划工作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2〕1号)
    6.《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指引〉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2〕8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文件(2件)
    一、对《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细则〉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0〕76号)作出修改。

    1.将“根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济建发〔2020〕47号)要求”修改为“根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济建发〔2023〕28号)要求”。

    2.将附件3“一”中所列“(一)至(二十)”修改为《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考核细则》(济建建管字〔2021〕43号)中《招标代理行为记录表》中序号1至13所列内容。

    3.将附件3最后一段“按照《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一标一评管理细则》相关要求,同时将标后评估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一标一评管理”整段内容删除。

    二、对《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0〕17号)作出修改。
    1.将“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修改为“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5号)”。
    2.将第一条“根据《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参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参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将第五条(一)“年龄不超过67周岁”修改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将第十条修改为“评估专家有权获得合理的评估报酬,评估专家评估费发放标准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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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建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一般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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