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展览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沪消〔2025〕137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型展览活动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强化火灾风险源头管控、过程管理、末端处置,现制定印发《上海市大型展览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供各单位在开展大型展览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参照使用。
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10月13日
相关附件: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展览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doc
上海市大型展览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型展览活动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强化火灾风险源头管控、过程管理、末端处置。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市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上海市大型展览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供展览活动的主办、承办、场地、搭建等相关单位参照使用。该工作指引仅作为展览活动各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推荐性指引标准,国家和我市出台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1 基本要求
1.1 展览活动举办期间,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由活动主(承)办单位统筹管理,活动场所业主(管理)方、搭建施工单位、参展单位应严格落实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展览活动消防安全。
1.2 活动各方在前期筹备、呈展、撤展过程中均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1.3 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在进场搭建前对展览活动搭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1.4 展厅内布展不应擅自拆除、遮挡原有消防设施或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占用、堵塞防火隔离带、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室外布展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影响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和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1.5 布展完成后,活动主(承)办单位应组织活动场所业主(管理)方、搭建设计单位、搭建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开展自验收,并做好台账记录,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呈展。
1.6 展览活动期间应保证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展位消防安全员等在岗在位、通讯联络设备畅通。
1.7 展览活动涉及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1.8 展览活动期间严禁在室内进行电气焊、电气割等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在当日呈展活动结束后于室外进行,并严格单位内部审批程序,落实动火作业“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等消防安全措施。
1.9 展览活动期间应落实专人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做好相关记录。
1.10 活动各方均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火灾自防自救工作。
2 消防安全职责
2.1 活动主(承)办方消防安全职责
2.1.1 根据活动实际制定临时性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将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管理制度、应急疏散预案等报活动场所业主(管理)方审核,成立临时性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督促参展单位、搭建施工单位等执行。
2.1.2 核定展览活动期间人员数量,配备与活动消防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消防专职保安队伍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根据展位布置,在展厅和临时展棚内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识。
2.1.3 在布展、呈展活动前,向参展单位、搭建施工单位宣贯展览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在布展、呈展活动期间,组织参展单位、搭建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2.1.4 布展、呈展及撤展期间,建立消防工作例会机制,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督促各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整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2.2活动场所业主(管理)方消防安全职责
2.2.1 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2.2.2 签订场所租用协议前向活动主(承)办方进行技术交底,宣贯场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2.2.3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日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建立落实防火巡查机制,重点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展厅疏散通道及出口、展位、消防设施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主办单位,做好跟踪督改工作。
2.2.4 组织活动场所保安、保洁、电工以及餐饮零售从业人员等相关服务保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灭火基本技能。
2.2.5 结合展览活动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3 搭建设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3.1 按照国家和我市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搭建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上明确消防安全间距、搭建材料燃烧性能、消防设施设备点位等消防要素。
2.3.2 加强与搭建施工单位沟通对接,明确搭建设计的相关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提示电气线路敷设走向、临时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布置、安全疏散设计等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2.4 搭建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4.1 对布展及撤展期间其施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动火审批、特种作业审批等手续;明确搭建施工区域的消防安全员,加强消防安全巡查。
2.4.2 将布展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件向主(承)办方成立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备案。
2.4.3 组织搭建施工人员进场前培训,宣贯搭建设计方案,明确消防安全要求。
2.4.4 确保搭建工程设计施工一致性,并对搭建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及施工质量负责,确保临时建构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4.5 接受主(承)办方、场所业主(管理)方组织的临时性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管理,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5 参展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5.1 对呈展期展览区域消防安全负责,明确展位消防安全员,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2.5.2 遵守国家和我市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搭建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禁强令或指示搭建施工单位违规搭建。
2.5.3 展位工作人员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2.5.4 接受主(承)办方、场所业主(管理)方组织的临时性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管理,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3 搭建设计防火
3.1 展厅内搭建的特装展位和临时展棚不应超过2层。
3.2 单层展位不宜封顶,双层展位的上部不应封顶(包括独立房间的局部封顶)。
3.3 参观入口设置闸机时,不应影响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闸机宜采用门扉式,且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当采用其他类型的闸机时,应在闸机旁设置同等有效宽度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3.3 展位或搭建物与展厅墙体之间应留出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m,并不得堆物。
3.4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前、消防箱开启方向的1.4m范围内严禁布置任何展品和堆物。
3.5 展厅内应设置疏散通道,疏散主通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6m,疏散次通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3m。
3.6 展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展位内可直接疏散至宽度不小于6m的疏散主通道时,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60m。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3.7 全封闭式展位、半封闭式展位的疏散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每个宽度不应小于0.9m。相邻2个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但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1) 特装展位的疏散出口采用开敞式,净宽度大于5.0m,且最远点至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m;
2) 特装展位内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
3.8 双层展位的上层展区的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可采用敞开楼梯,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m,相邻2个疏散楼梯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上层展位最远点到最近的疏散楼梯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当上层空间作办公用房且面积不大于12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
3.9 展厅主要出入口及关键部位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及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及避难逃生装备位置和必要文字说明。
3.10 特装展位的顶棚宜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全封闭式展位的墙面、地面均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 除展品外,布展的固定家具、展台使用的材料不应低于B1级。
3.12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材料。
4 电气防火
4.1 电气线路的敷设、用电设备的安装、布展配电箱的设置等,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标准规定。所有用电回路中的导线截面积、空气保护开关容量、电源插座载荷容量等均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4.2 配电箱电源进线端,不应采用插头和插座进行连接。
4.3 电气线路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型刚性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确需在地面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导线之间应用瓷夹连接,不得直接连接。
4.4 除穿管暗敷的电线电缆外,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型电线电缆;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4.5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电器、电源插座、线盒、开关、线路及其他电气装置不应直接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及配电箱等应设置在非工作人员不易触及且工作人员便于操作的地方,餐饮加工区的插座宜设置防潮罩。
4.6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各种灯具距离可燃物不应小于0.5m;卤钨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照明灯具配置镇流器时,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构件上。
4.7 活动搭建的广告牌、灯箱、灯柱、LED显示屏等发热电器应留有对流的散热孔,且设置在通风良好处,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构件上。
4.8 LED屏后侧控制区域不应作为临时仓库使用,且必须设置人员可正常进出的检修口。
4.9 使用插座板临时接用电源时,应确保一个固定插座只连接一个插座板,插座板与插座板不得连接,插座板的连接线应具有护套和PE线,长度不超过3.0m。
4.10 隐蔽电气部分封闭前,应报展览会主办单位和场馆单位检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封闭。
4.11 活动主(承)办方需使用临时供电设施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供电方案应由电气工程师核定,在确保供电压降等安全因素下,供电设施应集中布置。
4.12 活动主(承)办单位应会同活动场所业主(管理)方在呈展前进行满负荷运行电气测试,确保电气安全运行。
5 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
5.1 室外消火栓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取水条件。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不被搭建的舞台、展位、篷房等临时建构筑物以及地毯、展品、装饰装修材料等物品遮挡、圈占。
5.2 全封闭式展位和双层展位的下层区域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展位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通透率大于70%时,吊顶下方可不设置。
5.3 全封闭式展位和双层展位的下层区域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的有效保护范围应在展位内部达到全覆盖,选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时,报警信号宜传输至消防控制室。
5.4 布展、呈展、撤展期间,活动现场均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灭火器应成组放置、便于取用,其中宜设置一具水基型灭火器。
5.5 呈展前应对活动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设施进行功能测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
6.1 展览建筑外设置的临时可燃物集中堆放场所、室外吸烟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发区域及展览展示区域内的人员集中休息间、LED屏幕控制区域、设备间、大功率用电器集中放置区、密闭空间等风险区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6.2 燃油内燃机车、新能源汽车作为展品的展位应确定为重点部位。展示期间,燃油内燃机车不应维修、发动,油箱内存油量应低于10%;新能源汽车严禁充电展示,活动现场宜配置快速移车装置,提前设置移车线路。
6.3 对于呈展周期较长,确有充电需求的新能源车辆,可在闭馆后进行错峰充电,充电时应使用原厂专用充电设备,并落实专人进行看护,充电电量不宜过满。
6.4 展览期间,应落实专人至少每2小时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7 防火巡查检查
7.1 活动(主)承办方、活动场所业主(管理)方、物业服务单位、搭建单位等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火巡查工作,并进行工作记录。
7.2 活动期间开展防火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1小时,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的畅通情况,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违章用电用火,可燃物是否违规存放等情况,发现隐患风险即时要求整改。
7.3 活动期间对电子屏、空调外机、灯具音响等用电设施设备开展测温,频率不应低于1次/2小时,并记录温度变化情况。
7.4 每日活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清除可燃杂物后方可闭馆,闭馆后1小时内,应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7.5 夜间应安排消防专职保安开展防火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 2小时。
8 灭火和应急处置演练
8.1 活动主(承)办方应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宜通过聘请保安服务企业的保安员或活动场所物业服务单位自行配备的安保人员,组建消防专职保安队伍。
8.2 活动场所业主(管理)方应根据场所实际制定系统性的消防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指导活动主(承)办方根据活动类型,制定活动现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将场所微型消防站等处置力量纳入活动主(承)办方的应急处置体系,定人、定岗、定责,并于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9 消防安全培训
9.1 主(承)办单位、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参展单位、布展单位均应在活动前对员工进行分级分类消防安全培训,对展览活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场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等消防重点岗位人员应进行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
9.2 主(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图画、广播、视频、消防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9.3 消防专职保安上岗前应参加具有法定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完成考核并获取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