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土木动态
  3. 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建规〔2025〕8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30日

 

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战略部署,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推动建筑业向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黑龙江省优质工程评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以下简称“龙江杯”)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工程质量应达到黑龙江省领先水平。

 

    龙江杯是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必备条件。获奖工程按程序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

 

    第三条 龙江杯评选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龙江杯评选周期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每年获奖工程总数不超过50个,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实行企业自愿申报、第三方独立评价、社会全面监督的机制。

 

    (三)导向明确: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绿色建造以及科技创新示范工程。

 

    (四)普惠包容: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踊跃参与。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四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龙江杯评选统筹管理,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下设办公室在省住建厅相关行业管理处室,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配合评审委员会开展以下工作:
    (一)申报资料收集整理;
    (二)评选过程协调服务与初查复查;

    (三)企业人员培训与经验推广。

 

    第五条 省住建厅组建龙江杯专家库,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家选聘:从施工、设计、监理、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及行业协会中遴选高级职称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人员;
    (二)动态管理:专家任期5年,适时更新和调整;

    (三)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或近3年服务过的项目评审。

 

    第六条 省住建厅设立每届龙江杯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
    (一)主任委员1人;
    (二)副主任委员2至4人;
    (三)专家委员若干;
    (四)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住建厅主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住建厅指定,专家委员由专家库抽取或遴选产生。专家委员占比应不低于70%,其中建筑业企业专家人数原则上占比不低于40%。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评选工程范围:
    (一)省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本省企业在省外、境外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三)城市更新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

 

    第八条 工程分类及规模要求: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划分应基于设计图中的建筑总平面图或立项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不得人为任意分割或合并。

 

    (二)五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住宅、公共建筑、市政、园林工程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应完成交(竣)工验收。申报工程至少经历一冬季、一夏季使用,且未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和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要求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要求外,应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工作要求,且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设计先进合理,结构优良,使用功能完善,具备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

 

    (六)依法完成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消防施工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七)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1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4项(房屋建筑工程不少于7项)。

 

    (八)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行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和科技创新。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取得数字工地星级成果;
    2.取得绿色建筑星级成果;
    3.取得省级绿色施工成果;
    4.取得省级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成果;
    5.取得市(地)级及以上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成果;
    6.取得省级及以上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成果;
    7.取得省级及以上工法成果;

    8.取得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成果。

 

    (九)工程规模未达到申报要求,但建筑设计独特、科技含量高、设计理念先进、施工工艺新颖、工程质量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的工程,应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其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二)申报企业在评选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公布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报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申报工程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使用明令禁止、限制、淘汰的技术(产品)的;
    (五)申报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住宅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群访群诉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申报工程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工的;
    (八)申报工程属于涉密工程的;

    (九)申报工程已参加过龙江杯评选而未入选的。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工程中,应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或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包合同价应占其对应承建单位承包合同价的10%以上。智能化等新技术专业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占比可适当降低至5%。

 

    第十三条 联合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龙江杯。

 

    (二)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工程,2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合同价均占合同总价的20%以上,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前申报龙江杯创建计划。申报单位应在拟参评工程开工后,向推荐单位提交创建计划申请,并向龙江杯评审委员会报备。

 

    第十五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或评价的市(地),申报工程应获得相应的结构质量最高等级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资料,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后进行申报。

    龙江杯评审分为初查、复查、评审、公布四个环节。

 

    第十七条 工程初查

    (一)提交申请。承建省内工程的企业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住建部门申报;承建省外和境外工程的企业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市级住建部门申报;国家部委管理的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通过国有集团总公司申报。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

    1.申报表、优质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表;

 

    2.工程立项批复等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承包合同及交(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等分部工程)符合质量要求的彩色照片20张以上,并附文字说明;

 

    4.具备国内领先技术应用或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取得创新成果的证明材料;

 

    5.工程概况及工程质量文字说明材料:主要包括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工程的基本概况、工程特点和难点、施工关键技术、主要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四新技术应用和科技创新情况、关键节点隐蔽工程检验、绿色建造和数字工地建设、交付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的荣誉奖项等。

 

    (二)受理推荐。市级住建部门或国有集团总公司应及时受理企业提交申请,并对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以适当形式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在龙江杯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正式行文向龙江杯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审核初查。龙江杯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组织3名质量专家对工程主体质量是否具备复查条件进行现场初查,并将初查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

    龙江杯评审委员会组建若干复查组,依据《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复查工作细则》对初查合格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组由4至7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原则上每位专家连续参与复查工作不超过3次。工程复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召开首次会议

    1.听取承建单位关于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2.听取建设、使用、勘察、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3.专家提出问题,承建单位进行解答;

 

    4.全面核查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确认符合要求后开展后续复查工作;

 

    5.专家组随机确定抽查工程部位,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抽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5%。工业、交通、水利和市政、园林工程抽查体量不低于总体量的25%。群体工程原则上应对每个单体工程进行抽查。

 

    (二)检查工程。按照专家组确定的抽查工程部位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量化评价。

 

    (三)召开交流会。专家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讲评,肯定成绩和亮点,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作出评价。复查组完成检查后,向龙江杯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应对复查工程进行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并提出“达标”或“不达标”的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评审

    龙江杯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现场复查的工程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到会评委达到应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50%。参加现场复查工程的专家不再担任评委。评审会议通过听取现场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影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龙江杯工程,同意得票数达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视为评审通过。

 

    第二十条 公示公布

    评审通过的工程将在省住建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龙江杯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查;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表 彰

 

    第二十一条 省住建厅每5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龙江杯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奖杯、获奖证书;向荣获龙江杯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获奖证书;向龙江杯工程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龙江杯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龙江杯评审委员会申请颁发龙江杯奖杯作为纪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龙江杯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建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争创龙江杯。荣获龙江杯的单位和个人,应大力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及方法。相关行业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五条 龙江杯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十六条 凡参与龙江杯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工程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拟推荐工程实施过程管控,确保推荐工程的高质量标准。复查工作期间,不得安排超标准的住宿和就餐,不得安排与复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影响评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评选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推荐单位、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的评选工作。

 

    第三十条 工程复查专家、评审委员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对未公示的评审结果和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等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透露。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影响评选过程的公正、公平性。

 

    第三十一条 工程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本系统企业申报工程的复查。复查专家在参评工程企业有任职兼职的或在3年内对参评项目做过龙江杯创建咨询和指导服务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复查工作。评审委员原则上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评选专家、评审委员取消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荣获龙江杯奖项的工程,如在后期接到实名举报,反映该工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经查实,撤销该工程的龙江杯称号,并收回相关单位人员的奖牌证书,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龙江杯由企业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现场查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龙江杯评选的名义对申报企业或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评选应具备的最小建设规模

      2.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评分规定

      3.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工程管理与科技创新评价表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s://m.gc5.com/jzgc/tmdt/10460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