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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涉企活动正面、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涉企活动正面、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苏建办〔2025〕75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企活动正面、负面清单(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企活动正面、负面清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统一的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务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涉企活动正面、负面清单。
一、涉企活动正面清单
    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坦荡真诚、光明磊落同企业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开拓创新、发展壮大。
    (一)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及时清理废止修订与新发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规定,细化实化政策执行程序和标准,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
    (二)主动联系服务。认真落实企业联系服务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推送相关政策信息,形成常态化调研联系工作制度,充分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情况和急难愁盼。开展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提高效率。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含学会、研究会等,下同)举办的座谈会、交流会、推介会、换届大会等公开非庆典活动。活动期间确有必要,可以按规定标准与企业人员一同就餐,或者在企业用工作餐,并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缴纳伙食费。
    (三)积极支持发展。及时研究并积极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诉求和意见建议。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组织的考察调研、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及落成、挂牌上市等活动。确需协助企业、行业协会到外地开展活动的,可以与企业、行业协会一同出行、就餐、住宿,并按公务出差标准结清差旅费用。
    (四)尊重企业意愿。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参加我厅举办的政策宣传、技能竞赛、国内外推介会、博览会等活动,以及参加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要充分保障企业、行业协会的自主权和监督权。
    (五)充分听取意见。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涉企政策文件时,要加强政企沟通,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参与政策、标准以及发展规划制定等,主动接受企业、行业协会的监督。
    (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落细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跨部门多事项一次性集成办理,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靠前服务,及时完善并公布办事指南,编制企业资质申报指引手册,发布常见问题解答,构建企业咨询服务矩阵,不断提升资质审批、业绩管理等行政审批服务质效。
    (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的实施合并检查、能联合的实施联合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八)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实施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涉企活动负面清单
    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落实政策打折扣。在落实政策过程中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惠企政策落实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搞私相授受,违规利用政策谋利或变相谋利。
    (二)漠视企业诉求。对企业申办事项无故刁难、故意不予受理或者拖办迟办,让企业多头跑、重复跑,要求提供法定要件以外的其他材料。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置若罔闻。
    (三)违规干预经营活动。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四)滥用职权。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竞赛、会展等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摊派费用。
    (五)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六)违规兼职、持股。违规在企业兼职或者领取薪酬,挂靠资格证书或者借用资质证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企业就业、担任权力部门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
    (七)侵占企业利益。向企业筹资、借款、借物,摊派、报销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八)利用职权请托办事。为企业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施加影响、说情打招呼。
    (九)干预统计工作。搞数据造假、虚假政绩,强制、授意、指使企业编造提供虚假数据。
    (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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