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压实工程勘察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严格执行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交底制度,按规定制作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并存档。应规范勘察作业行为,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与控制,切实执行校审制度。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探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装备,应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在勘探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设备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及周边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应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措施。落实《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4.2.2规定及《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应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对地质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及相关管道等情况予以说明和提示。 (三)压实设计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切实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内部校审工作,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在设计中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危大工程等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提出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应系统辨识工程中可能形成有限空间的区域,优化设计方案,消除或减少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在设计交底中明确有限空间结构的用途和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安全有关措施的审查。加强对勘察原始资料、设计计算书的审查力度,确保原始资料与工程勘察文件一致,施工图设计与计算结果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