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信用评价和招标投标技术导则有关内容的通知 吉建管〔2025〕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招标投标技术导则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吉建规〔2025〕1号)第二条调整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具备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含本省和外埠入吉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市场行为表现和企业基本状况进行信用评价”。第七条调整为:“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注册建造师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其中生产经营信息是指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全年总产值,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删除第二十三条中“对将‘D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企业纳入招标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于招标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内容。 二、将《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技术导则》(第677号)“附录F—评标办法—2.2.4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项目经理获奖业绩”中“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业绩加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项目业绩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分”,调整为“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业绩加分时,应出具未曾使用获奖项目业绩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承诺书,并提供项目经理获奖以来中标项目清单,否则不予加分”。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现有其他文件与调整内容不一致的,遵照本调整内容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4日 初审:李竟瑞 复审:李振 终审: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