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 第一条 为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 目的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第四条 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 第五条 招标人要根据招标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人才力量,加强专业人员培养、考核、激励、监督,打造专业化招标队伍。 第六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应当予以登记报告但未予登记报告的,依据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标前工作 第七条 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6 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 目,除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招标人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供应商。 对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项 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 目 申请书时,就不招标的具体范围和事由作出说明。 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对于不招标的项目类别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同类型、重复性招标项 目,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实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对于需要由中标人继续长期提供运维、更新、升级等服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结合全周期综合成本进行报价,不得仅就个别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报价。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出现第一款所列异常投标情形的,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 目,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招标人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和处理结论进行审核,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招标人违法限制投标人使用保函(保险),或者对已经出具真实有效保函(保险)的投标人违法拒收投标文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组织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条 开标时,招标人要安排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或者保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要全程记录开标过程,并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积极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减少评标环节的人为干预。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 ( 五)其他招标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定标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招标人要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 二)( 三)项情形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招标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 第三十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人要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督促中标人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 10%,或者拟分包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 10%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充分研究论证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标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要加强招标投标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材料、定标过程记录、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变更内容、公示、异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招标人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的,应当公布考核评价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对于前款第( 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保函(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该保函(保险)的开具机构履行担保义务。对于前款第( 二)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追究赔偿责任。对于前款第( 三)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向评标专家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要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对招标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后评价,分析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不足,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举措。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在设置串通投标认定标准、核验中标候选人中标条件过程中,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等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违法嫌疑的,要将相关线索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应当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可以作为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的参考。国有企业招标人要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责任落实情况,主动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招标人可以根据本指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