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等。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市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主管部门、促进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科技项目布局,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应当载明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八条 申报的市建设科技项目应当聚焦工程建设科技发展前沿或者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并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无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九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的项目应当是为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的科学研究项目,符合建设行业发展政策、战略和规划要求,可以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申请科研开发的项目应当属于工程建设领域内开展的工程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技术产品开发等项目,可以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有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当属于应用国内领先或者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技术、综合效益显著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并且符合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具备技术应用相关条件,完成相关工程建设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应当属于已经立项的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并且符合相关创新性、先进性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应当属于本市有关单位与拥有相关领域先进理念、技术和产品的粤港澳或者国际同行开展合作的项目,并且有助于提升本市建设科技创新水平、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攻关和相关科技创新平台的搭建。 第十四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当在本市实施。 国际标准、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本市单位牵头申报。 在区主管部门报建的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当由区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实施市建设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以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为辅。 第十八条 促进中心对申报项目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进行初步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申报单位到评审现场答辩。对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专家评审,并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已在国家、广东省或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要求的,可以直接予以立项。 第二十二条 经市主管部门盖章的市建设科技项目申报书,由促进中心、出具推荐意见的区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各自存档,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各区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督促实施,协同促进中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已立项的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立项通知要求以及申报书承诺的内容和实施期限组织实施市建设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促进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市建设科技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实施期限为一年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第六个月末开展中期检查;期限为两年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第一年末开展;期限两年以上的,在项目立项后每年开展一次。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或巡查发现需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或巡查意见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撤销项目立项。 项目负责人、参与单位、技术骨干、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期限等重要事项需要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其他事项需调整的,承担单位报促进中心备案。 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五)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 国家、广东省或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通过意见书。区主管部门推荐的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申请书应当由推荐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促进中心对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验收。验收采取会议评审或者函审形式。 第三十四条 促进中心将验收结果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核,市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项目颁发验收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整改期限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重新验收或者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立项,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新申报项目。 第三十六条 超过实施期限或者经批准延期期限六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立项,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新申报项目。 第三十七条 鼓励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工程建设领域技术创新体系。 促进中心应当及时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发布市建设科技项目成果目录,将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按照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推广应用;发布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名录,鼓励有需求的单位加强技术交流与联合攻关。 承担单位可对所承担的市建设科技项目进行宣传,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发和生产场所等,建设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第四十条 市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符合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优先给予资助。符合相关科技奖项奖励条件和要求的,按照程序优先提名推荐其参评相应的科技奖项。 第四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市建设科技项目,对承担单位按照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对主要完成人员在职称评定时给予取得相关业绩的认定。 第四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市建设科技项目,技术、产品研发升级后,可以按照新项目进行申报,市主管部门可以优先予以立项。 第四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执行。 (四)严重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