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0日 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取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勘察设计服务取费行为,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秩序,维护发包方与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铁路、民航、农林、水利、电力、能源、通信等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工程总承包中设计部分)的勘察设计服务取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取费遵循市场调节、公平合理、质价相符、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与诚信体系建设,做好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标准宣贯工作,结合市场情况动态更新发布《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作为行业指导价。 (三)专项费用包括BIM技术应用、全过程咨询、专项试验费等。 交通领域公路、水运工程及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取费及投标限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 116-2019)、《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24〕323号)等标准规定计算。 第七条 对技术复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勘察设计服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突出技术因素,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方案等内容,提高技术标权重,并设定报价权重上限,实现优质优价。 第八条 按规定可以采取评定分离的非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取费规则、定标程序及争议解决途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重点核查是否低于成本价或明显偏离行业指导价。招标人应当在定标时综合考虑技术方案优劣、报价合理性、企业信用、服务承诺等因素,避免唯低价中标。从评标到定标的费用决策需建立档案可追溯。 若投标(响应)人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响应),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第十条 发包方与勘察人、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及设计内容签署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需明确有关服务项目、内容、工期、质量标准、服务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通过欺诈、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或压低取费价格;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不得违规分包转包或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等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由于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返工导致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勘察设计费。出现上述情形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商定。 第十三条 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或根据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履行合同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