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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HNPR—2025—14007
湘建质〔2025〕11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5日
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以及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保障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质量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含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镇道路、桥梁、管廊、公园绿化、污水处理、供水、排水、城镇燃气、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州(含湘江新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安全质量监督项目的项目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统称为“项目考评主体”。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湖南省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称为“企业考评主体”。
    第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应考尽考、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管理,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化监管和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实施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对相应施工部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总责。项目实行联合体承包的,联合体单位中排在首位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总责。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业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等,对当月在建项目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自评工作,每月25日前通过平台上传《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评分汇总表》(附件1)。
    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本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对项目月度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和对承建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检查,每季度对当季所有在建项目在项目月度自评基础上开展检查,季度末月25日前通过平台上传《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评分汇总表》。
    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季度检查本项目情况进行见证并签署审核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所有项目自开工起至完工期间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当月在平台已上传企业检查结果的,企业检查结果等同当月项目自评结果,项目当月自评结果无需上传。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按照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且每年不少于一次(即自项目开工或上次阶段评查起,至本次阶段评查期间不超过一年)的频次开展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评查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阶段评查”),评查结果纳入项目考评。项目阶段评查应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同步开展。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等参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阶段划分标准》(附件2),并结合施工重大工期节点、投资规模等划分不超过3个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通过平台提交施工阶段划分计划。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各施工阶段工程量完成30%左右时申请该阶段首次评查,通过平台提交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的《项目阶段评查申请表》(附件3)。项目考评主体收到阶段评查申请后,对申报时间不合理、项目自评不完整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充完善,并于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阶段评查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等开展项目阶段评查现场检查,检查得分现场书面告知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附件4),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平台。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将阶段评查现场检查得分录入平台后,结合项目开工或上次阶段评查至本次阶段评查期间日常质量安全监督、项目月度自评、企业季度检查等情况,综合评定该项目本次阶段评查结果。
    项目阶段评查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阶段评查结果为“优良”:
    (一)项目已按要求进行月度自评,企业已按要求开展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
    (二)自项目开工或上次阶段评查至本次阶段评查期间,未出现“因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原因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单次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质量隐患(附件5)共计两条及以上”的情形;
    (三)现场检查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
    (四)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或重复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阶段评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项目未按要求进行月度自评,或企业未按要求开展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的;
    (二)在阶段性完工前未按要求申请阶段评查且未开展阶段评查的;
    (三)自项目开工或上次阶段评查至本次阶段评查期间,因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或出现2次及以上“单次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质量隐患共计两条及以上”情形的;
    (四)现场检查得分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项目阶段评查结果非“优良”和“不合格”的,均为“合格”。
    第十九条项目阶段评查结果实行告知、认定程序。项目考评主体告知现场检查结果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阶段评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建筑施工企业(附件6);建筑施工企业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考评主体提出陈述申辩;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则视为认可,项目考评主体即下发《项目阶段评查结果认定书》(附件7)。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企业陈述申辩后应组织复核,复核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复核结果应在收到陈述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项目考评主体书面反馈的阶段评查申辩复核结果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述并附相关佐证资料,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阶段评查结果。项目考评主体依据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结果下发《项目阶段评查结果认定书》(附件7)。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下发项目阶段评查结果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结果并完成审核提交。
    第二十条项目出现下列“触发条件”情形之一的,由项目考评主体开展“触发式评查”:
    (一)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项目质量安全隐患多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同一项目连续两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质量隐患的;
    (三)项目被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四)项目被列为差别化管理项目,或项目施工单位被列为差别化管理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区被列为差别化管理地区的;
    (五)项目施工单位被认定为企业考评“不合格”的;
    (六)其他“触发”情形。
    项目出现“触发条件”时,项目考评主体应书面告知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附件8),设定整改期限,在达到整改期限后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开展“触发式评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差别化管理项目以及施工单位被认定为企业考评“不合格”的项目,由相应项目考评主体进行“触发式评查”;省级、市州或县(市)区确定的差别化管理企业,该企业在全省、相应市州或县(市)区的所有在建项目由相应项目考评主体分别进行“触发式评查”;纳入差别化管理地区的,由相应项目考评主体对该地区所有项目进行“触发式评查”。
    “触发式评查”应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等,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得分评定“触发式评查”结果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得分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触发式评查”结果纳入项目考评。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市州、县(市)区项目阶段评查结果开展符合性抽查。省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抽取的项目在检查前一个季度内有阶段评查记录的,均纳入符合性抽查对象。抽查结果在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考评主体(附件9),项目考评主体可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则视为无异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项目考评主体提出的陈述申辩应组织研究后提出复核意见并及时反馈项目考评主体。抽查结果为“不符合”的,由项目考评主体重新核定等级。抽查结果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评价并全省通报。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项目阶段评查结果开展符合性抽查;季度内已纳入省级符合性抽查的项目,不再开展市级符合性抽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平台提交项目考评申请。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项目考评申请后,结合项目建设规模、阶段评查及“触发式评查”结果、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日常监督等情况,对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10)。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项目考评为“优良”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或群体建筑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工程造价统计),市政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
    (二)项目各施工阶段均有阶段评查结果且阶段评查结果均为“优良”,未出现“触发式评查”结果“不合格”情形;
    (三)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推广应用智能建造技术(附件11);
    (五)未出现省级符合性抽查为“不符合”的情形;
    (六)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
    (一)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通过平台提交项目考评申请的;
    (二)项目阶段评查及“触发式评查”结果累计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或仅有一个阶段评查结果且为“不合格”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在一年内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五)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情形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非“优良”和“不合格”的,均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企业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考评主体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则视为无异议,项目考评主体即下发《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附件12)。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陈述申辩后应组织复核,复核确认结果有误的,予以纠正,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复核确认无误或有误纠正情况,应当在收到企业陈述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考评主体复核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述并附相关佐证资料,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项目考评结果。项目考评主体依据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结果下发《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附件12)。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下发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结果并完成审核提交。
    第二十七条 平台实时公布经审核提交的项目考评结果(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优良、合格、不合格项目名单),同步公布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考评信息审核提交后需勘误的,经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公示后,项目考评主体负责修正。项目阶段评查“不合格”和项目考评结果已通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的,不再修正影响考评等级的相关信息。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考评信息修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工作不实或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质量职责,实施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每年年底前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第三十一条 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通过平台向企业考评主体提出企业考评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企业考评,其余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地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企业考评。
   企业考评申请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近三年内(自安全生产许可证生效或延期之日起三年内,下同)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质量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奖惩情况;
    (四)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依托平台及时查验企业提交的考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并结合平台自动归集的企业近三年湖南省内承建项目的项目考评结果、企业自评情况、质量安全事故情况等开展评定,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13)。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时间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平台实时更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优良、合格、不合格企业名单,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企业考评主体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则视为无异议,企业考评主体即下发《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书》(附件14)。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陈述申辩后应组织复核,复核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复核确认无误或有误纠正情况,应当在收到企业陈述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对受委托市州实施的企业考评申辩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述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企业考评结果。企业考评主体依据复核结果向本级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发《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书》(附件14)。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在下发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结果并完成审核提交。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
    (一)按时按要求提交企业自评材料,且企业自评结果为“优良”等级;
    (二)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中考评优良项目的数量达到5个及以上且优良率(优良率是指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考评“优良”的数量与企业承建的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且有项目考评记录的项目数量之比)60%及以上;
    (三)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考评不合格率(此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承建的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数量与企业承建的有考评记录的所有项目数量之比)不超过5%或“不合格”个数不超过2个的;
    (四)企业近三年无“触发式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五)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要求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
    (二)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0%或“不合格”个数超过5个的;
    (三)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起及以上或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近三个月内出现“触发式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已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结果非“优良”和“不合格”的,均为“合格”。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企业考评主体对企业开展“触发式企业考评”:
    (一)自上次企业考评(含触发式企业考评)起,企业承建所有项目“触发式评查”和阶段评查累计“不合格”次数达到3次且不合格率[此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自上次企业考评(含触发式企业考评)以来承建所有项目“触发式评查”和阶段评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与“触发式评查”和阶段评查总次数之比 ]超过5%的;
    (二)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重大质量舆情等重大事件。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上述触发条件时,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开展“触发式企业考评”,其余企业由注册地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企业开展“触发式企业考评”时,同步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受委托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出现上述触发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入湘企业)纳入省级差别化管理企业。
    第三十八条 企业考评主体开展“触发式企业考评”前,应书面告知建筑施工企业(附件15)。“触发式企业考评”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从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且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该企业“触发式企业考评”结果评定为“优良”;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出现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任一情形的,该企业“触发式企业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触发式企业考评”结果非“优良”和“不合格”的,均为“合格”。
    “触发式企业考评”结果告知及认定、结果运用等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等规定执行。“触发式企业考评”结果作为最新的企业考评结果,等级不得高于上一次企业考评等级。
    第三十九条 已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企业考评主体调整该企业考评结果为“合格”;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企业考评主体调整该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企业考评主体调整该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一年内不得评定为“优良”。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注册地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和资质动态核查,并及时将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和资质动态核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责令重新考核。
    外省入湘企业承建项目出现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平台自动归集结果每季度将项目考评“不合格”所属企业名单函告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无企业考评结果或结果为“不合格”且经复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观摩交流活动,持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经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如实报告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项目考评工作,严格执行考评工作要求,严禁弄虚作假、利用考评工作以权谋私。考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纪律要求,不得接受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参与吃请等任何与考评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考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相关规定核实处置。
    第四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纪委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地方保护、营私舞弊、失职渎职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考评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考评工作职责的地区,实施督办、通报、约谈、差别化管理等措施;发现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2025年第四季度项目季度考评仍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建〔2023〕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2025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以及按照本细则公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优良项目”均等同于招投标“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评分汇总表
    2.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阶段划分标准
    3.项目阶段评查申请表
    4.项目阶段评查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
    5.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严重质量隐患清单
    6.项目阶段评查结果告知书
    7.项目阶段评查结果认定书
    8.项目“触发式评查”通知书
    9.阶段评查符合性抽查结果告知书
    10.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11.房屋市政工程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场景目录
    12.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
    13.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14.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书
    15.“触发式企业考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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