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购买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设管理部)、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部),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推动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服务)规范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阳光图审”的意见》(鲁建设字〔2021〕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设字〔2022〕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德州市购买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服务)规范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阳光图审”的意见》(鲁建设字〔2021〕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设字〔2022〕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即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各类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同时对国家、省政策法规和文件要求推广的新建造方式、新技术、新建筑要求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审查的原则,勘察报告应提前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应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当遵循“立足需要、全面保障,政府主导、突出公益,鼓励创新、注重实效,市县统筹、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由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机构购买服务,审查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购买主体按照现行建设管理体制,负责本辖区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需求评估、项目预算编报、购买服务活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导和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具备为建设项目提供优良服务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格认定标准;信用状况良好,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6.满足购买主体针对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质量要求确定的一些具体需求。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综合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计划;参照上年度施工图审查购买服务费用标准和临近地市施工图审查购买服务费用标准,综合考虑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实行施工图审查服务统一定价,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编制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预算。 第九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结合施工图审查服务特点和审查服务工作需要,原则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采用法定采购方式选择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县(市、区)自主招标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招标结束后(发布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向市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县(市、区)购买主体按照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分别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根据签定的服务协议,结合自身资质对施工图审查下列相关内容: 8.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的建设条件,将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公共建筑设置第三卫生间等要求纳入审查范围。 3.消防安全性,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和省级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4.人防工程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划》以及行政审批部门下达的设计要求,是否符合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有关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查和甲方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2.超限建筑工程:10—12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将经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成交供应商向社会公布。超出已确定成交供应商审查服务范围的,依法根据规定程序,采取单次项目政府采购一次性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提供专项审查服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德州市建设工程数字化多图联审系统”(以下简称“联审系统”)上申报施工图纸审查,系统将随机分配,按照工程规模(建筑面积)均衡分配到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变更的除外),并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数字化全过程闭环管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线下实施施工图审查、变更;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系统开发公司不得随意指定或更改系统分配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系统开发公司违反本规定,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分阶段或分部分实施的,由初次审查分配到的审查机构进行图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时应依法与其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电子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签章齐全的岩土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及其计算书;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资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资质章。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回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施工图回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需在规定的复审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施工图经复审仍不合格,或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与审查机构协商解决审查费用。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变更文件中明确图纸变更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审查的内容, 并依法对修改内容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上传联审系统, 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上传变更图纸应预留合理审查时限, 严禁“边设计、边审查、边施工”。审查机构对修改部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修改内容不涉及上述内容的, 审查机构作出不涉及审查内容的认定。 设计变更程序要全过程纳入线上监管系统, 确保留印留痕。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阳光图审”的各项要求,定期向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对“阳光图审”实施情况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每年年底前报送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市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动态掌握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审查质量、审查时效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情况。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审查效率、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12.是否执行“阳光图审”,落实“五公示”“三报告”制度。 实施监督检查时,审查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以年度内绩效情况,根据评分标准予以赋分,确定等级。以评价总分划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100分)、良好(75分—89分)、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60分(不含)以下)。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等级的,限期整改,进行二次绩效评价,如结果仍然为合格及以下等级的,不再纳入我市供应商序列;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不再纳入我市供应商序列。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建立审查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信用记录数据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审查机构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7.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德州市财政局、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8日。
附件:
德州市购买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绩效评价标准
对承接主体的年度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按照基本条件、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审查时效和用户满意度五个方面进行打分,每个方面评价内容分若干分项分别赋分,评价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对应实际得分分别为细化分值的100%、75%、0%。各分项评价内容得分的总和即为承接主体年度绩效评价得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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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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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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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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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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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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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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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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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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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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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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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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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查人员参加专业交流培训或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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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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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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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固定,组织机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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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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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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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办公设施先进,相关专业软件及规范、标准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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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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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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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开展数字化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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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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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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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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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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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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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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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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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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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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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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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无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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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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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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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流程清晰,审查记录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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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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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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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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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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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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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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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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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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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据实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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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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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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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承接主体内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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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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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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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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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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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无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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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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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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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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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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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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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告知书表述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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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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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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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复审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处理、闭合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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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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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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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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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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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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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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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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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时限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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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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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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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流程规范、各节点控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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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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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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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审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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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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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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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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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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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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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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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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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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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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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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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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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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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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