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市政施工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建设管理部),市政施工企业: 为规范全市市政企业市场行为,推进市政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研究制定了《聊城市市政施工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政市场秩序,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政施工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并依法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及市政专业注册建造师和从事市政工程作业的劳务企业,其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 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过街设施(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四条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相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能负责市直项目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确认和录入工作,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施工活动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的确认和录入工作。并向省一体化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市政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等内容。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信息等。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拓展业务,诚信经营,积极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等,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九条 企业“黑名单”是指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 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 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注册建造师“黑名单”是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伪造、复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帮助企业取得资质的;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或其他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作为项目负责人,因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被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 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企业及人员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企业及人员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一)有关部门(机构)、行业协会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住建、发改、国土、规划、城管、环保、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惩通报、决定等。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 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企业及人员依法承揽的市政工程施工业绩信息和企业的纳税额度。 (七)其他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奖惩或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信息采集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的不良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不良信息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不良信息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集评价。 第十二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聊城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附件1)格式,自行申报,经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政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市市政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认。 市政施工企业及注册建造师承揽工程的合同额信息,由各企业按照《良好信用信息业绩记分表》(附件2)格式,自行填报,将业绩信息材料于每季度末前上传聊城市建筑诚信一体化平台,经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政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经市市政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统一进行施工业绩良好信息加分。 承接的工程合同额信息应从当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查证或提供其它形式查证资料。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承揽的市政工程,应分类填报、入库。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政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登录“聊城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按照《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附件3)格式填报。 第十五条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企业及人员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确属有误的,予以修正。 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基本信息长期公开,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记录,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年度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以每年3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对截止日前一年内录入评价系统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评价得分,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得分值和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二)动态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随机对企业一年内(即评价日前一年内)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出企业评价得分。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及市政专业注册建造师和从事市政工程作业的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分别进行,新成立企业实施评价分值在信用基础分上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计算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基础分为60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最高为40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满分)为40分,其中: (一)企业表彰满分共10分。根据以上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075分等差排名,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10分,排名第2得9.92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100及以后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得 2.575分;以上没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二)工程质量、安全满分共10分。根据企业工程合同额进行全 市排名和计分,以0.075分等差排名,工程合同额全市排名第1得10分,排名第2得9.92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100名及以后有业绩的得2. 575分;以上没有业绩的不得分。 (三)施工业绩及纳税税额满分共10分。根据该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075分等差排名,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10分,排名第2得9.925分,以此类推, 排名第100名及以后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得2.575分;以上没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四)综合实力及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共10分。根据以上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075分等差排名,良好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10分,排名第2得9.92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100名及以后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得2.575分;以上没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根据本办法进行采集、记录并生成减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同一良好信用信息、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记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企业信用评价,暂停期间参加投标的企业信用标、取得的良好信息不得分,整改合格后恢复信用评价。 (二)因拖欠民工工资、市政工程质量问题被信访投诉、超期未回复或不及时解决造成信访人重复投诉反映同一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最低级,并暂停企业信用评价,暂停期间参加投标的企业信用标、期间取得的良好信息不予加分,整改合格后恢复信用评价。 (二)发生两起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到场处理和及时解决的。 (三)因拖欠民工工资、市政工程质量问题被信访投诉,发生两次超期未回复或两起不及时解决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引发两起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起到省或进京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将依法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用评价、评优评先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评价等级结果应用有效期为1年,每年3月份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年度评价为AAA级企业: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 10%(含)的,实行奖励机制。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AAA 级的企业,实行点对点服务;在进行推荐、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允许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可优先推荐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试点项目;信用评价等级为AAA 级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可优先推荐各类奖项评选。 第三十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10%-30%(含)的,实行扶持机制。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加大扶持服务力度;允许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一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企业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30%-50%(含)的,进行一般监管。 第三十二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50%-80%(含)的。 第三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80% 以后的。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级的企业,列为市、县(市、区) 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其中C级企业采取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第三十四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企业,列入“黑名单”。建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慎重选用,将“黑名单”企业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连续两年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将在聊城智慧平台标记予以重点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发包的,在评标时,根据资信评审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或权重进行量化评审;其他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招投标发包的,应当充分考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市县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反映市政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与评优挂钩。 第三十八条 市政施工企业及人员认为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建设管理部)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本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管理制度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优良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应在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市一体化平台、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 信息,予以公布,并相应变更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十二条 省内市政企业首次进入我市,沿用注册地所在市的评价等级,信用评分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同等信用评级的平均水平;下个周期由项目所在市按照信用评分标准重新计分。省外市政企业进入我市承揽业务的,信用评价由项目所在地进行,其初始信用评分不得低于本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平均水平,下个周期由项目所在市按照信用评分标准重新计分。 第四十三条 市政企业及人员评价结果应依法与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高度联动。倡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政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的项目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4〕5号)修订内容》资信标的评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