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萍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萍府办发〔2025〕6号)文件要求,市住建局制定了《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利影响,建立健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编制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4〕23号)《萍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 年修订)》(萍府办发〔2025〕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扬尘污染的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市住建局负责对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制定本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人员。 2.1.1 市住建局设立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副组长:市住建局分管负责同志、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包括:建筑监管科科长、城乡建设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及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1)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完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 (4)督促检查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2.1.2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筑监管科,局建筑监管科科长任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主任。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小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根据市大气污染预警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应急措施; (4)按要求督促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作业; (5)根据应急指挥小组指示,组织开展对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工作的督查检查; (6)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7)配合其他部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8)承办各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应急指挥小组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市住建局、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的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根据《萍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 年修订)》(萍府办发〔2025〕6号)文件要求,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分为III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I级(红色)预警。 (1)Ⅲ级预警(黄色预警):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Ⅱ级预警(橙色预警):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I级预警(红色预警):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相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以下安排在2小时内响应和实施防控措施。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中心城区及周边工地每天巡查一次。 (2)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场所的扬尘管理。 (3)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等紧急施工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护坡喷浆、喷涂粉刷、渣土车运输(含内部转运)、土石方作业等易起尘作业。 (5)在严格落实“六个100%”的基础上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工地每天巡查一次。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较差工地每4小时巡查一次。 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由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上报。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对应急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应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应急指挥小组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萍乡市建筑施工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萍建设字〔2018〕20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