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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建执函〔2025〕182号
各市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能职责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24〕7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提高治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源头减量。规范施工管理,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推广星级绿色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实施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
    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各地应按照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建筑垃圾处理方式。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程渣土泥浆排放和使用需求信息共享,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先大后小、先整体后零散、从上至下的要求,进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收集,并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垃圾成分进行现场分类,一般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收集到暂存点,暂存点需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再分类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参与拆除工作,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便于终端更好地进行资源化利用。
    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建筑工程、拆除工程等大型工程产生的装修垃圾在施工场所与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一并分拣运输处置。居民装饰装修、修缮维护产生的装修垃圾主要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装袋存放到指定暂存点。要落实社区、小区物业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有物业管理的区域(含居民小区、沿街店铺、商业综合体等),由物业公司在管理区域内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无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所在社区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设置暂存点;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立暂存点的,要进行预约收集,确保日产日清。督促管理责任人将装修垃圾交由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进行清运,运输至经核准的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处置。装修垃圾运输、处置按照全过程联单,实行闭环管理。加强装修垃圾暂存点管理,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加强装修垃圾分类投放宣传引导,培育建立装修垃圾专业收运服务队伍,定期动态公布装修垃圾收运企业目录和处置价格信息,逐步推广装修垃圾预约收运,方便市民、提高效率。
    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等行为。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三、落实核准备案制度。严格落实产生环节核准制度,结合实际,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现“全核准”,依法从严查处未办理产生核准的项目单位。严格落实运输环节核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严格落实处置环节核准制度,对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相关手续进行核实完善。严格落实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履行备案职责,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明确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项目落实核准、备案情况进行监管。
    四、严格运输监管。全面推行全过程联单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车辆须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随车携带核准文件和联单(实现电子联单的除外),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确保建筑垃圾运输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加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无证运输、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联合制定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裁量基准,严惩私拉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相邻地区对接,对跨区域偷排乱倒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协作。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公布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五、推进处置设施建设。探索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构建以规范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为主,临时利用贮存、中转分拣设施为辅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模式。各地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加快制定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计划,并推进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各地要精简项目审批环节,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2027年底前,地级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得低于50%,各设市城市至少建成运行(或与周边地区共享)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六、做好临时设施建设管理。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结合实际统筹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明确设置临时设施的数量、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不具备装修垃圾处置或资源化利用能力的地区,可规划建设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对装修垃圾进行集中分拣、分类处置,根据分拣类别和有关标准规范纳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相应的处置体系。
    七、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现有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扩大规模,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积极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中端收运、末端处置和利用全过程。各地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建立再生产品清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参考。各地要在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园林景观建设等项目中,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优先使用再生产品,落实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将再生产品应用情况纳入绿色施工评价内容。
    八、加快存量治理。各地要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自排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执法联动,依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杜绝新增乱堆乱放现象。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通道,主动公布建筑垃圾乱堆乱倒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发动群众参与建筑垃圾治理监督工作,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临时贮存设施存量垃圾排查整治,对排查出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红线的临时贮存设施,督促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堆放点,经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九、加强科技赋能。依托湖南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监管系统,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信息化监督管理。逐步推行电子联单制度,提高运输监管效能。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快速精准排查随意倾倒行为,对易发多发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违规堆放的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闲置地块等管理薄弱区域,加大排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
    十、完善付费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收费机制,推动企业向社会主动公布各类建筑垃圾处置价格信息。鼓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向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直接缴纳运输、处置费用。鼓励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末端付费机制”,产生单位将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并凭借联单信息,直接向处置单位支付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处置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末端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输费用,运用“末端付费+联单结算”模式,建立多方共管账户,用经济和市场手段防止建筑垃圾偷排乱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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