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15次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对《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宁建规发〔2021〕5号)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一、组织分工”中的“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评估和动态监管,审核培训计划、测试计划,审核上传测试结果,对报名培训测试及继续教育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管。”修改为“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招募、遴选和动态监管,监管培训计划、测试计划和测试结果,并按要求上传测试结果等培训数据,对报名培训测试及继续教育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管。”。将“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发证、继续教育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评估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修改为“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发证、继续教育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募、遴选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二、将“二、培训机构管理(二)评估。”内容修改为“(二)遴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照要求,可采取评估等方式对申报培训机构进行遴选并提出遴选意见。”。 三、将“二、培训机构管理(三)公布。”内容修改为“(三)公布。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评估遴选合格的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后,登录“培训管理系统”录入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并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 四、将“二、培训机构管理(四)动态监管。”内容修改为“(四)动态监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发现不良行为的应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将“三、培训管理(三)培训组织1.制定计划。”中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修改为“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六、将“三、培训管理(三)培训组织2.报名审查。”内容修改为“2.报名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在岗人员,可自主选择企业注册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报名人员需注册登陆“培训管理系统”,按系统提示真实完整填写基本信息,上传个人电子版照片(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jpg格式,80kb以下),选择培训机构进行报名,培训机构收到报名人员网上报名申请后,需及时组织报名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接收报名并列入培训班次,并留存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名人员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培训机构对报名资格审查结果负责。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培训机构报名资料进行抽查。”。 七、将“三、培训管理(三)培训组织3.开展培训。”内容修改为“3.开展培训。各培训机构要使用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学习等方式进行。培训授课的专(兼)职教师都应满足《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师资要求》(附件5)。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要加强考勤管理,积极利用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打卡登录、视频监控、防假学替学等信息化手段,有效监督参训人员到课率,确保培训质量。每期培训课程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留存本批次培训考勤记录、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备查。培训机构完成相应培训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测试。” 八、将“四、测试管理(三)考场设置。”中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修改为“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后方可使用,审查后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九、将“四、测试管理(四)测试管理。”内容修改为“(四)测试管理。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测试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在测试前检查考场内机器设置及网络连接是否运行正常;测试当天每个考场配备2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0分钟宣读《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规则》(附件7),讲解测试管理系统的相关操作事项,指导考生进行机考的相关操作,如遇问题应及时解决;督促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参加测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每场测试结束后,各考场应如实填写《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记录表》(附件8),并做好留存。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培训机构测试过程进行巡考检查。”。 十、将“四、测试管理(五)成绩确认。”内容修改为“(五)成绩确认。测试结束后,系统即时给出测试成绩,60分以上为测试合格。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测试结束后,通过查看测试抓拍照片、巡考监考记录、调阅考场监控等方式对考生测试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培训管理系统”中对测试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当批次测试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直接报名参加补考,不需要再次参加培训。”。 十一、对附件1《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要求》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将“二、机构要求(一)4.”内容修改为“4.有满足培训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安装满足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存储设备,每间教室至少安装2台高清云台摄像头、1台人脸识别考勤仪,数据信息能够与监管系统对接。”。 (二)将“二、机构要求(二)2.职业院校:(1)”内容修改为“(1)开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 (三)将“二、机构要求(二)3.职业培训机构:(1)”内容修改为“(1)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将“二、机构要求(二)3.职业培训机构:(2)”内容修改为“(2)法人登记证、办学场地权属证明(含交付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和法定代表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的名册及学历证书、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单及相关任职文件等证照齐全。”。 十二、对附件2《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申报表》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删去表中“一、基本情况”中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栏目和“许可证号”栏目。 十三、对附件3《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监管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将“一、”内容修改为“一、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培训机构加强监管,发现培训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将“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给予3-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暂停培训。”修改为“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将“三、”内容修改为“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培训机构作出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四)删去“五、培训机构一年内被给予2次整改的,不再列入全区培训机构目录。被清出全区培训机构目录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构评定。”。后续条文序号顺延调整。 十四、对附件6《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将“一、考场设备配备要求(二)视频监控”内容修改为“(二)视频监控每台计算机需要配备1个摄像头,确保摄像头能完整采集电脑前方座位区域,分辨率满足人脸识别和测试过程抓拍;考场内应安装2台以上全方位云台摄像机,由管理微机控制,可实现本地监控和录像本地存储功能,以保证能够实时监控和回放考场动态。”。 (二)删去“三、其它要求3.设置手机信号屏蔽器,要求50人/台,考试期间必须打开并保证正常运行。”。后续条文序号顺延调整。 十九、对附件7《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删去“二、违纪情况处理规定”中的“(二)培训机构违纪情况如发现培训机构或其监考人员在测试过程中出现下列违纪行为,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理:(1)培训机构监考人员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考场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擅自离开考场、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等情况的,对培训机构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暂停培训测试资格,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2)同一批次测试违纪人数超过测试人员总数20%,不足30%的,当批次违纪人员测试成绩作废,暂停培训机构培训测试资格,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同一批次测试违纪人数超过参加测试人员总数30%的,该考场当批次测试成绩作废,取消培训机构培训测试资格,清出培训机构目录,2年内不接受培训机构评估申报。(3)在测试过程中,培训机构故意关闭、遮挡、调整监控设施设备,造成设施设备不能按要求正常运行,以及协助考生作弊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培训机构培训测试资格,清出培训机构目录,2年内不接受培训机构申报。”。 本通知自2026年1月3日起施行。《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发布,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月3日。 附件: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修订)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修订) 为切实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等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筹开展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监督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招募、遴选和动态监管,监管培训计划、测试计划和测试结果,并按要求上传测试结果等培训数据,对报名培训测试及继续教育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管。 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发证、继续教育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募、遴选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按照“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各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报名审查、培训测试和继续教育结果负责,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工作使用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http://rcgz.mohurd.gov.cn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 (一)申报。符合《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要求》(附件1)的培训机构,可填写《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2)自愿向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 (二)遴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照要求,可采取评估等方式对申报培训机构进行遴选并提出遴选意见。 (三)公布。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评估遴选合格的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后,登录“培训管理系统”录入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并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培训考核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培训岗位、师资力量、设施配备、服务场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报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四)动态监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发现不良行为的应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1.岗位设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我区对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7个岗位组织职业培训、测试、发证,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分别细分为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4个子专业。 2.培训大纲。我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内容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印发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建人专函〔2012〕70号)。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以网上申请报名的日期为准),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岗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4.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5.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此条件只能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6.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6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8.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的有关说明》规定执行(附件4)。 1.制定计划。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名称、培训岗位名称、开始和结束时间、培训学时和课程详情等。培训机构登录“培训管理系统”上传培训计划,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和严格执行培训计划,每期培训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不得擅自变更、删除培训计划。 2.报名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在岗人员,可自主选择企业注册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报名人员需注册登陆“培训管理系统”,按系统提示真实完整填写基本信息,上传个人电子版照片(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jpg格式,80kb以下),选择培训机构进行报名,培训机构收到报名人员网上报名申请后,需及时组织报名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接收报名并列入培训班次,并留存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名人员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培训机构对报名资格审查结果负责。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培训机构报名资料进行抽查。 3.开展培训。各培训机构要使用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学习等方式进行。培训授课的专(兼)职教师都应满足《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师资要求》(附件5)。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要加强考勤管理,积极利用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打卡登录、视频监控、防假学替学等信息化手段,有效监督参训人员到课率,确保培训质量。每期培训课程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留存本批次培训考勤记录、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备查。培训机构完成相应培训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测试。 (一)测试方式。测试实行无纸化网络在线机考,采取闭卷方式组织,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测试管理系统和试题库抽取试题、组织测试,测试时间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测试申请。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实施培训后,在“培训管理系统”中上传每名参训人员培训结果,并提交测试申请,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按申请时间和地点组织测试。未完成培训的参训人员需补齐课时后才可申请参加测试。 (三)考场设置。各培训机构按要求自建标准化机考考场,考场设置应符合《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见附件6),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后方可使用,审查后不得擅自调整使用。测试期间,各培训机构要确保机考设备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全方位无死角全程监控。测试过程中,每个测试机位上的摄像头随机抓拍考生照片传输到“培训管理系统”,测试全程监控视频由培训机构存档备查,文件名以测试的场次和时间命名。 (四)测试管理。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测试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在测试前检查考场内机器设置及网络连接是否运行正常;测试当天每个考场配备2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0分钟宣读《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规则》(附件7),讲解测试管理系统的相关操作事项,指导考生进行机考的相关操作,如遇问题应及时解决;督促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参加测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每场测试结束后,各考场应如实填写《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记录表》(附件8),并做好留存。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培训机构测试过程进行巡考检查。 (五)成绩确认。测试结束后,系统即时给出测试成绩,60分以上为测试合格。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测试结束后,通过查看测试抓拍照片、巡考监考记录、调阅考场监控等方式对考生测试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培训管理系统”中对测试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当批次测试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直接报名参加补考,不需要再次参加培训。 培训、测试合格人员,由培训机构核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 (一)证书下载与查询。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成绩后,“培训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编号规则自动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书,不统一发放纸质证书。确需纸质证书的,由培训机构或测试合格人员登陆“培训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需加盖印章的可自行前往参加培训测试的培训机构盖印。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证书上设有二维码和查询网址,可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证书变更与注销。取得合格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报备,按程序注销并公告证书作废。 因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变更证书信息的,由持证人本人向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变更、注销申请表》(见附件9),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变更。 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必须参加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程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其证书作废。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推荐大纲”安排课程,采取集中面授、“互联网+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继续教育组织方应当聘请合格师资,加强学员管理,保证学习课时,提高培训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管。虚假培训或未按要求培训的继续教育学时申请将被拒绝。继续教育完成后,岗位培训合格证将自动延期。一人取得多个岗位证书的,每个岗位均应参加继续教育。 培训和测试工作的报名、资格审查、培训管理、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全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培训机构要对相关纸制、电子版资料及监控影像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分类存放、登记管理,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明确专门机构、专职人员,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测试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培训、测试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杜绝走过场、假培训。要完善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培训测试情况和动态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0951-5170822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52-20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