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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工作,提升预制构件质量水平,保障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依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管理规程》(DB34/T 5269-2025)等标准,结合《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驻厂监造实施指南(试行)》的实践经验和本地实际,我局修订形成《合肥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联系电话:62692280。
    附件:合肥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合肥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 以下简称 “预制构件” )质量水平,进一步规范驻厂监造工作,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预制构件驻厂监造质量管理活动。
二、基本要求
    第三条 实施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第四条 驻厂监造相关方职责及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与驻厂监造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负责组织协调驻厂监造工作,并按协议约定监督驻厂监造实施情况;驻厂监造实施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驻厂监造交底等工作。
    ( 二)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参与驻厂监造工作;审核预制构件生产方案;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驻厂监造交底、首件验收、构件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 三)设计单位应参与预制构件设计文件交底、图纸会审、首件验收工作,并对设计变更进行确认。
    (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做好驻厂监造配合工作。针对不同项目实际编制驻厂监造配合方案、预制构件生产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并经驻厂监造单位批准后实施。当多个项目预制构件同步驻厂监造时,宜建立工作配合团队,应制定配合实施协调机制方案,并经各项目驻厂监造人员确认。
    第五条 驻厂监造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 )审查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及变更程序的合规性;
    ( 二 )审查预制构件生产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 三)审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检测条件、能力,审查相关检测报告;
    ( 四)参与原材料及配件质量验收、模具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进行随机抽查;
    ( 五)参与预制构件首件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六)对预制构件成品质量进行验收,核查项目构件信息标记标识,审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出厂构件抽检,审查不合格构件处置情况;
    (七)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并应形成书面记录;
    ( 八)记录驻厂监造日志, 留存驻厂监造资料。
    第六条 驻厂监造单位人员配置要求
    (一)驻厂监造单位应书面任命项目驻厂监造人员,任命文件(书)应明确人员信息和驻厂监造负责人,并附驻厂监造人员相关证照复印件、个人签名样本等资料;
    ( 二)驻厂监造人员应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数量不应少于 2 人;驻厂监造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
    ( 三)驻厂监造人员应具有 2 年及以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实践经验。
三、驻厂监造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驻厂监造单位应编制项目驻厂监造实施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批准,明确人员配置、职责、实施范围、实施程序、工作措施和方法。
    第八条 驻厂监造检查验收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管理规程》(DB34/T 526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 一)原材料及配件验收
    1.驻厂监造人员应审查进厂原材料(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掺合料、钢筋等)及配件(预埋件、连接套筒、拉结件、保温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 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2.驻厂监造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需复验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3.预制构件生产前,驻厂监造人员应核查进厂原材料及配件的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数量、标识等,并核对复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4.采购同一厂家同批次材料、配件及半成品在同时用于生产不同工程的预制构件时,可统一划分检验批;相关检验结果在不同工程间互认,需满足以下原则:
    ( 1)对于同一检验批,见证取样委托单应经不同工程的驻厂监造人员会签。
    ( 2)检验结果应体现不同工程的实际项目名称及使用部位,应说明互认的同批次材料、配件及半成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和使用(构件)部位等信息。
    ( 3)若任一工程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需在材料使用前向其他工程方提请复检, 由各驻厂监造单位组织重新抽样。
    ( 二)模具验收
    1.首次组模后的模具应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见表1 )。
    2.驻厂监造人员应审查构件生产模具使用管理方案和检修记录。 除首次组模的验收外,对同一组模具重复使用少于50 次(含 50 次),应按表 1 检查且不少于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
    ( 三)首件验收
    对于工程项目中同一类型、 同一生产工艺方式的预制构件,在批量生产前应实施首件验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首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驻厂监造单位项目负责人
应参与预制构件首件验收。
    2.首件验收内容包括本细则规定的原材料及配件验收、模具验收、隐蔽验收和成品验收。
    3.预制构件模具验收、成品验收检验记录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总承包(施工单位)、生产企业共同签字确认。
    ( 四)隐蔽验收
    1.混凝土浇筑前,工厂质检人员应检查钢筋的下料尺寸、弯曲形状、规格型号、间距、排距、保护层厚度及连接质量,并核查预埋件的位置、型号、安装牢固性等,并形成记录。
    2.驻厂监造人员在构件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验收可按批进行抽查验证,形成隐蔽验收记录(见表 2),并附影像资料。 隐蔽验收的构件抽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同一项目的同一楼层、同一工艺的预制水平构件(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梁、叠合楼板、预制阳台板、预制楼梯等类型)为一批次,每批次不少于 5 件且不少于同批次构件总数的10%,每类构件至少抽查 1 件,每类构件少于 5 件时,检查不少于 1件。
    (2)同一项目的同一楼层、同一工艺的预制竖向构件(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柱、预制墙板等)为一批次,每批次不少于 5件且不少于同批次构件总数的 10%,每类构件至少抽查 1 件,每类构件少于 5 件时,检查不少于 1 件。
    ( 五)成品验收
    1.预制构件出厂前,应对成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外形尺寸、预埋部件、接合面及钢筋出筋间距、位置、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检验,并形成检验记录。
    2.驻厂监造人员对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成品构件应进行随机抽查验证,并形成验收记录表(见表 3)。对于同一楼层、同一工艺、同一类型的预制构件为一批次,每一批次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预制水平构件(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梁、叠合楼板、预制阳台板、预制楼梯等)每批次的抽查数量不少于 3 件,且不少于该层同批次水平构件总数的 10%,每类水平构件至少抽查 1 件;每类水平构件数量少于 5 件时,检查数量不得少于 1件。
    ( 2)预制竖向构件(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柱、预制墙板等)每批次的抽查数量不少于 5 件,且不少于该层预制竖向构件总数的 10%,每类竖向构件至少抽查 5 件;每类竖向构件数量少于 5 件时,检查数量不得少于 1 件;竖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预制构件和预制承重构件,抽查总数不少于 5 件,当该类构件总数少于 5 件时,应全数检查。
    ( 3)对不合格预制构件应建立台账, 留存处理记录。不合格构件经处理后应全数检查。
四、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不合格构件处置
    (一)不合格预制构件的界定、处置、管理等要求依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管理规程》(DB34/T 5269)、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不合格预制混凝土构件处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 二)驻厂监造人员应按规定检查不合格构件质量缺陷处置程序、措施及处置结果,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第十条 驻厂监造人员应对预制构件标记标识的信息及其设置部位进行检查:
    ( 一)竖向承重构件的标识、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
    ( 二)其他构件的标识和二维码。
    ( 三)二维码或电子标签(RFID)配套读取设备所显示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一条 预制构件标记标识的信息及设置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制构件外表面喷涂标记标识应包含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构件编号、构件尺寸、构件重量、构件状态、检查人和生产日期;
    ( 二)使用二维码或电子标签(RFID)等非表面喷涂方式进行标识时,除第( 一)款所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含构件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过程验收等关键工序质检及项目驻厂监造人员信息;
    ( 三)构件编号应规范、简洁,包括构件类型、构件型号等信息。构件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并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 四)构件标识应清晰,位置显著,便于识别。
    第十二条 驻厂监造资料管理
    ( 一)驻厂监造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驻厂监造合同(或委托协议)及驻厂监造人员任命文件(书);
    2.驻厂监造实施方案;
    3.驻厂监造交底;
    4.驻厂监造日志;
    5.驻厂监造互认文件;
    6.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审核记录;
    7.生产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审核记录;
    8.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检验记录及相关试验报告审核记录;
    9.原材料及配件进厂验收、首模验收、首件验收、隐蔽验收、成品验收、 出厂验收记录;
    10.严重质量缺陷和其他不合格构件处置旁站记录;
    11.报废构件处置记录。
    ( 二)驻厂监造资料应与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同步提交,具体内容包括:
    1.产品合格证(合格证编号,采用标准图和设计图纸编号,生产方名称或厂标、商标、生产制作日期及出厂日期);
    2、标识、规格及数量清单;
    3.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
    4.钢筋力学性能评定结果;
    5.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结果;
    6.结构性能或混凝土强度、主要受力钢筋规格、数量及保护层厚度实测结果;
    7.灌浆套筒、保温拉结件、保温材料质量证明资料及复验报告;
    8.驻厂监造隐蔽及成品验收结果。
    ( 三)宜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驻厂监造过程。
    ( 四)驻厂监造资料应同步归类、整理,作为项目驻厂监造单位工程资料留存。
    第十三条  附则
    ( 一)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 二)本细则未尽事项,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管理规程》(DB34/T 5269-2025)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驻厂监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合建产〔2021〕 9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预制构件模具安装检查驻厂监造记录表
    2.预制构件隐蔽项目检查驻厂监造记录表
    3.预制构件出厂检验驻厂监造记录表

 

附件:合肥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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