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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5〕264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建设单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暂估价)低于300万元,或合同工期少于6个月,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工程项目除外。

二、工作要求

1.新建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农民工工资专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开设前完成支付担保,并将相关材料(保函、保单、资金来源证明等)提供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支付担保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主动配合住建部门开展担保信息核查。对于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条款。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支付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同时明确支付担保索赔款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建设单位可任选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银行保函格式详见附件2。

4.施工单位(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通过“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上传建设单位提供的支付担保材料。支付担保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新的,应在建设单位补充或更新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传实名制平台。

5.担保期限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完成之日后90日止。

三、分级管理

根据项目类型及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实行支付担保比例分级管理,具体标准如下:

1.政府投资项目(含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凭资金来源证明(附件1)作为支付担保凭证。

2.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依据总包单位的实时信用分确定担保比例;单独发包的幕墙等专业项目,以承包企业上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等级确定担保比例。

担保比例

房建、市政、装饰

施工单位信用分

幕墙等专业承包企业综合考评等级

2%

85分以上(含85分)

A

4%

75分-85分(含75分)

B

6%

75分以下或未参加信用评价

C、D或未参加综合考评

联合体方式实施的项目,以成员单位中信用分或综合考评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支付担保比例。

担保金额为施工合同总价乘以担保比例。

四、索赔条件

工程款支付出现以下情形的,经施工单位书面催告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张索赔:

1.建设单位逾期30日以上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逾期15日以上未向专户拨付合同约定的人工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因违法发包、甲指分包未纳入总包管理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索赔流程

1.施工单位申请赔付。施工单位向担保机构提交索赔函(详见附件3)。同时索赔申请副本报属地住建部门存档。

2.担保机构审核赔付。担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索赔申请审核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索赔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至工资专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抄送属地住建部门。

六、加强监管

1.落实日常监督。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支付担保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事项,重点核查担保材料的有效性、信息完整性及补正及时性;及时做好索赔副本存档工作。

2.纠正违规行为。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对建设单位存在“未依法履行建设单位义务、未依法提供担保、逾期未补足担保金额、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等行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通报同级人社部门。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2. 工程款支付保函

      3.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索赔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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