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导造价工程师通过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具体范围: (一)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天津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未办理首次初始注册的人员。 (一)工程建设领域内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五)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具体情况需要补充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二级造价工程师可自行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也可通过继续教育一站式综合管理平台(https://jxjy.tjgfxy.com.cn/)接受继续教育。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有效期为4年,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二级造价工程师可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完成继续教育。 (二)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应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三)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按照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完成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