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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化工作指引的通知
厦住建消〔2025〕26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各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推进消防验收各环节办理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厦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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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推进消防验收各环节办理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参照本指引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机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住建部门)负责实施。
    房屋市政工程的消防验收办理,以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属地管辖。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管辖分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验收申请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查验完成后应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
    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申请分期验收的,应当确保分期验收内容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先验收标段应同时满足独立供配电、供水、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疏散条件、消防车道(包括出入口)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救援条件,且后验收标段的施工建设不应对先验收标段的消防功能造成影响。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可通过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请。
    通过窗口申报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辖层级,前往相应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提交申请。通过网上申报的,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入口提交申请、查询办件进度、获取办理结果,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工程存在消防设计变更的,竣工图纸应包含涉及消防的设计变更汇总表和设计变更资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要求提供以下附件: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
    3.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5.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如有)。
    因工程规模、属性、类别等原因无上述1至3项附件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说明。消防验收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等文书式样应以省住建厅有效版本为准。
    第九条住建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现场评定
    第十条住建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开展现场评定。现场评定通过下列方式开展:
    (一)住建部门自行开展现场评定的,应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实施。在人员力量配置充足的情况下,鼓励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定人员。住建部门可视情况从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协助参与现场评定工作;
    (二)住建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鼓励优先选择省、市信用评价靠前的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委托开展现场评定的,住建部门应到场组织。
    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存在利害关系。现场评定人员与所评定建设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现场评定前,住建部门或者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对消防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定建设工程涉及的现场评定内容;
    (二)至少提前1日将现场评定时间、需准备及配合的事项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组织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各相关技术负责人应按时到场参加验收;
    (二)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三)准备专业仪器和设备配合现场评定工作,相关专业仪器和设备应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
    (四)提供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备查。
    第十三条住建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化细化现场评定具体项目。每一项目的抽样检查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十四条现场评定应按照“先随机抽样,再开展评定”的原则进行。现场评定人员应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消防审验管理系统”)随机抽样,并将随机抽样结果向各参建单位公开。
    第十五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开展现场评定,现场评定方法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和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二)核查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住建部门或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应当通过“消防审验管理系统”记录现场评定情况,确保记录的内容客观、真实、完整。现场评定结束后,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场向建设单位初步反馈现场评定情况。
    第十七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具体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该评定项目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该评定项目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三)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十八条现场评定完成后在审批时限内,住建部门对现场评定结论进行判定,并形成消防验收评定表。现场评定涉及的所有评定具体项目结论均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任一评定具体项目结论不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委托开展现场评定的,由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现场评定报告,住建部门依据现场评定报告出具消防验收评定表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第四章审批决定和整改复查
    第十九条住建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评定情况,对消防验收申请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与现场评定情况是否一致,现场评定抽样检查内容涉及的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消防验收申请资料实质性审查符合要求;
    (二)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住建部门开展现场评定时,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抽样检查,同时对前次现场评定不合格项目的具体部位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住建部门应根据消防验收情况,对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按照住建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涉及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住建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消防验收档案,鼓励采用电子档案形式存档。
    第二十四条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消防验收申请资料审查要点、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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