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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细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细则》的通知
闽建科〔2025〕30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规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6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积极培育、规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厅科技创新平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城市更新和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促进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培育。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技术研究、装备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并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住建厅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点任务、重点工作,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统筹部署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九条  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科研场所设在福建省内;
    (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近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
    (四)具有相应领域突出贡献的学科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七)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聚焦重点方向开展科学研究,且整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先进的实验仪器及设备。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科研实力强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二)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四)具有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团队。
    第十二条  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发展需求,编制建设方案(详见附件),自愿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其中地方有关单位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住建厅推荐。中央在闽和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住建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联合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家,应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开展实质性深度合作。联合申报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及建设分工等。
    第十四条  负责人原则上只在一个厅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一般科研人员在不超过三个科技创新平台(含省部级、国家级)任职。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报送省住建厅。
    第十六条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主要审查依托单位条件、平台发展目标、预期研究成果及实现可能性等内容,择优确定拟建设的厅科技创新平台,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七条  正式公布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分别命名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实验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八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依托单位应为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设施、设备、经费等保障条件。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九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依托单位应在承诺建设期满前3个月向省住建厅提出延长建设期申请,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二十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建设方案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省住建厅将终止其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后,应及时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省住建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验收厅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省住建厅终止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不刻制印章,由依托单位代章,依托单位多于2个的,由第1个单位代章。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研究、标准编制、技术论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住建厅报送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当年申请建设的除外)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若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等重要事项,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省住建厅。
    第二十八条  省住建厅依据厅科创平台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定期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平台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成果完成情况等。3年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1次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2次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撤销省住建厅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厅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一)从事与厅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绩效评价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五)自行申请撤销的;
    (六)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第三十条  被撤销命名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不得继续以厅科技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升级或整合为国家级或省部级平台的,不再保留原厅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十三条 推荐厅科技创新平台优秀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华夏奖等各类科技创新奖项。
    第三十四条  支持通过厅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科技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符合要求的平台科技成果,可优先纳入福建省新技术应用推广目录。
    第三十五条 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厅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概念验证、技术转移、项目应用等产业链提质增效工作,推动建筑业延链补链强链。
    鼓励国有投融资项目率先应用厅科技创新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高的科技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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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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