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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2025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25〕18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培养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领军人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陕建发〔2022〕28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培养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领军人才,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有关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质规〔20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下简称“省勘察设计大师”)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个人最高荣誉。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过程接受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名额不超过20名,分配名额根据相关领域科技进步水平、技术力量、产业规模和申报情况确定。
    已获得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省勘察设计大师表彰活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该表彰活动的主承办单位,负责评选表彰具体工作;并组建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专家委员会”)。评选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中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在省内工商注册、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证书单位勘察设计(规划设计)人员可以参加省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拥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相应最高级别的执业注册资格并在我省执业注册,有重大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3项及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勘察或设计,且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奖以上奖项1项及以上;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及以上;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等奖2项及以上;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2项及以上;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及以上;
    (六)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具有较高造诣,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SCI或EI检索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过2篇论文及以上;或主编、作为专项负责人参编过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1项及以上、或主编过3项及以上省级工程建设标准(含标准设计)并已发布实施;
    (七)年龄不超过63周岁,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鼓励45周岁左右中青年优秀勘察设计人员申报,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5年。年龄及工作年限的计算,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申报评选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中得到应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在设计理念、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三)在行业法规制度建设、抗灾救灾、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
    (四)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中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
    (五)代表作品彰显陕西文化底蕴、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符合省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八条  申报人经1位推荐人书面推荐。推荐人应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人不超过80周岁并且应与申报人的专业相同或相近。每位推荐人每届最多可推荐1名申报人。推荐人应对其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三)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等复印件;
    (四)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技术成果资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科研成果鉴定以及评审证书、本人承担责任的签字页等);
    (五)重要奖项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六)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资料;
    (七)单位对上述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情况、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说明。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还需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型纸装订成册,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况者,申报不予受理:
    (一)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近2年内有不良行为信用记录或被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的(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五)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背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贪大、媚洋、求怪”触及公众审美底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所在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连续3次申报省勘察设计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暂缓申报1次。
第四章 评选与发布
    第十四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成员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中国工程院院士、在陕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勘察设计大师及知名勘察设计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评选委员会下设2个初评专家组,分为房屋建筑、勘察、市政工程、电子、医药、机械专家组;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化工、煤炭、石油等行业专家组。初评组专家不少于7人。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初评专家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选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评选名额的120%。
    第十七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召开综合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选,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根据得票数排序提出提名名单,若得票数达到有效票数2/3的候选人不足20名的,不再补选。
    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评选专家委员会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省勘察设计大师审定名单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表彰决定,授予“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以助选、拉票等方式干扰评选工作。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选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参与评选工作,对于违反评选纪律的,取消评选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评选纪律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选专家不得委派代表出席评选会议,不得出具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会代读。
    第二十四条  评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选专家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荣获“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者,鼓励参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
    第二十六条  省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加以下工作:
    (一)国家、我省及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二)国家、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政府部门决策咨询;
    (三)相关技术性检查、事故处理、抗灾救灾等。
    第二十七条  鼓励省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对获评的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和科研经费支持,为其提供开展学术交流、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设立“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八条  鼓励省勘察设计大师承担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十九条  省勘察设计大师个人状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更新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省勘察设计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作出撤销其省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决定并发文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申报人主持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三)发现并核实申报时存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不少于3位省勘察设计大师联名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大师称号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工程勘察设计”涵盖“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总体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审定人等。项目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本专业主要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不收取申报人和申报单位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29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22〕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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