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开发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新修订的《基准》主要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中工程建设领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作出了裁量权适用规定。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行使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须遵循本《基准》相关要求。 二、在《基准》执行过程中,执法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在《基准》规定阶次或幅度内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作为本部门直接适用的裁量权基准。《基准》未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执法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制定裁量权基准,并将制定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通过地方立法设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市、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属地政府职能分工,制定裁量权基准。 四、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五、《基准》中质量、安全事故等级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有关规定。 六、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七、《基准》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5日。 附件: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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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建执〔2025〕9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