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的管理,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管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专项施工方案质量,有效防范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评审专家的选聘、选取、管理、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组建,存储评审专家信息,用于评审专家抽取、管理、服务等的评审专家资源库。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公开选聘,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从事市政公用工程相关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遵循“统筹建设、公正规范、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验收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不受任何单位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履职尽责,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施工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质量评优、政策制定、技术咨询、评审鉴定和课题研究等工作; (三)如实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按时提交专家年度报告,配合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需保密的相关信息;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六)揭发和举报评审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建立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按照国家、省相关专业分类要求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确认危大工程等专家类别。后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其他类别。 第九条 评审专家入库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用工程(燃气、热力、综合管廊、环卫工程等)、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方面的管理、科研、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试验检测、信息技术、智慧管理、“四新”应用等工作; (三)熟悉国家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工程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并胜任评审专家工作; (七)未因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因其他原因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 (八)人才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或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酌情适当放宽上述入库条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发布通知,明确入库条件、时间、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报推荐表,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评选资格进行审核; (四)专家入库。资格审核合格的专家公示无异议后,面向社会正式公布入选名单,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聘任制及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评审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取消。有解聘专家情况的,可随时调整更新。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在平台完成变更。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全市共享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名单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发布,供全市使用。 第十三条 方案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类别公平、公正选取评审专家。方案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需要设置评审专家专业、数量等,通过管理服务平台随机选取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负责汇总各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论证报告。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接收到评审邀请信息后,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查看评审项目具体信息,进行“同意”或“拒绝”操作,逾期不确认视为不参与本次评审,系统将予以记录、自动补位并纳入专家评价。 第十五条 方案评审组织单位应在专家论证结束后3日内,将专家论证报告及会议签到表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并通过评价反馈表(附件)对每位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六条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专家不得参与所在单位参建项目、与本单位有上下级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的方案论证。 第十七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评审专家人数要求不少于5名,当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涉及其他专业时,可增选涉及专业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确需聘请外埠专家,受聘专家资格不得低于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库人员的基本条件,且本市库内专家不少于3名。其他类别参照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评审专家评价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包括评审专家日常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周期。评价内容包括专家考勤、履职、个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参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活动情况、方案评审组织单位评价反馈、培训学习、违纪违规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专家记分基准分为100分,经日常评价、年度评价加减分后,按照累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评级,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 其中,“称职”等级:得分60分(含)以上; “不称职”等级:得分60分以下。 第二十条 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日常评价结果与评审专家选取资格挂钩;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级挂钩,并作为评审专家后续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方案评审组织单位应当按时组织评审活动,严禁无正当理由逾期或取消评审活动;应当认真履行评价职责,严禁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干扰正常评价。 方案评审组织单位逾期未完成专家评价的,将暂停使用选取专家功能,直至完成上轮专家使用情况评价为止。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请假制度。专家因出差、外出培训、生病等原因无法履职的,可提前请假不参与专家选取,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不计入个人评价。 第二十三条 被解聘的评审专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重新入库申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