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评价管理,现将《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评价机制,促进评审专家公平公正履职,营造良好的评审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专家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活动的评价管理。 第三条 评审专家评价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第四条 建立评审专家评价机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包括评审专家日常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周期。评价内容包括专家考勤、履职、个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参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活动情况、方案评审组织单位评价反馈、培训学习、违纪违规情况等。 第五条 日常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采取“一评一考”的方式,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行为、质量等方面进行记分。 第六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按不同情形扣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不按照要求填写真实材料、维护个人信息,影响评审工作的; 2.累计拒绝参会或超期未确认达4次及以上,每发生1次的; 3.在确认参加评审后,无正当理由于评审开始前48小时以内请假,影响评审工作的; 4.在评审召开前不按要求通过管理服务平台上传初步意见,影响评审工作的; 5.专项方案可行性不强,无法指导施工,出具通过意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背离公平公正评审原则,影响结果公正性的; 2.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 3.以专家身份跨专业参加评审的; 4.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论证报告和文件上签字的; 5.专家意见质量不高,未明确列出方案中的较大缺陷,对技术措施的可行性未充分论证,未提出改进建议或要求补充资料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0分: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活动、培训学习等的; 2.无故缺席评审会议的; 3.无故拒绝参加复评工作的; 4.未能发现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导致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专项施工方案通过论证的。 第七条 年度综合评价以日常评价为基础,结合下列加减分情形,确定评价结果。年度综合评价分值计算方法:(100分-日常评价扣分分值+年度评价加分分值-年度评价减分分值)。 (一)年度内未按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上传专家年度报告的,扣10分; (二)检举评审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加10分; (三)积极协助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10分。 第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及时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解聘: 1.年龄超过评审专家年龄要求的; 2.因身体健康或者工作变动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3.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评审或顶替他人参加评审的; 2.年度内无故累计2次拒绝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活动、培训学习等的; 3.评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重大失误,造成重大信访投诉或质量安全问题的; 4.违反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 5.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6.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需保密相关信息的; 7.年度综合评价等级被认定为“不称职”等级的; 8.其他被认定为应解聘的情形。 第十条 评审专家存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描述行为的,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依据《评审专家负面行为清单》(附件1),出具《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记分告知单》(附件2),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告知专家本人。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内没有被选取参加过评审活动的专家,仅对其个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参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活动情况、培训学习、违纪违规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评价结果应用。 日常评价结果与评审专家选取资格挂钩,在记分中累计被扣20分的专家,从达到之日起,暂停其1个月被选取资格;达到30分的,暂停其3个月被选取资格;达到40分的,暂停其6个月被选取资格;达到50分及以上的,暂停其本年度被选取资格。 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级挂钩,按照累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评级,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其中,“称职”等级:得分60分(含)以上;“不称职”等级:得分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可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查看本人年度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评审专家负面行为清单.docx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6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评审专家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