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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支付,有效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资金保障
    1.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需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对提供虚假承诺材料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2.落实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及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采用保函形式提供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5%至10%,担保期限为竣工价款结清之日后的30至180日。
二、严格合同履约管理
    1.合理确定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招标图纸设计深度、建设规模、项目实施计划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计价风险等因素,选择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2.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拨付节点及方式,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的程序、时限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过程结算的计量与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比例不应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80%。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再对其重新计量计价。
    2强化价款结算时效。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签署确认的全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畅通争议解决渠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并在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争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委托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机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各区住建委要高度重视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针对建筑业产业链条长的特点,加强统筹协调,开展清偿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专项指导,确保拖欠账款清偿质量,推动放大清偿效应,为行业发展注入资金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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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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