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0号《管理规定》正式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8年发布的原有规定。这一新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管理、作业安全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涉及全国数百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第七条 报名参加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吸毒史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5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五)在依法开展培训的机构完成安全作业培训,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工种重复申请。 第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考核经费、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等情况,合理安排考核场次和各场次考核人员数量。每年集中考核原则上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 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应工种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二条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应当穿戴醒目实习标志,并由从事相应工种6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指导,不得独立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并详细记录实习作业情况。实习作业记录由相关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连续作业不得超过4小时且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与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相应工种操作规则作业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作相应记分。分数跨省累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学习相关安全生产课程进行相应减分。 来源:住建部 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