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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水利遗产调查评价工作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水利遗产调查评价工作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重要水利遗产调查评价工作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30日

 

重要水利遗产调查评价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遗产保护,传承弘扬水文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原则上每三年集中开展一次重要水利遗产调查评价,日常工作由水利部办公厅承担。

第三条 水利部组建重要水利遗产调查评价专家库,入选专家应当长期从事水利、遗产保护或宣传教育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了解水利发展相关情况。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要水利遗产调查对象应当满足《水利遗产评价导则》关于重要水利遗产的相关条件,或已被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水利遗产(水文化遗产)。

第五条 水利部办公厅通过组织文献调查、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方式,形成重要水利遗产初步名单。

第六条 水利部办公厅从重要水利遗产调查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重要水利遗产初步名单内的水利遗产进行评价、论证,依据本办法和《水利遗产评价导则》,提出重要水利遗产建议名单。

第七条 重要水利遗产建议名单经水利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正式名单。

第八条 开展重要水利遗产调查评价相关工作,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以命名、授牌等形式变相开展创建示范、达标活动。

第九条 重要水利遗产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保护要素和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重要水利遗产主要布局、形式、结构和历史风貌,加强数字化保护和展示。

第十条 鼓励在用重要水利遗产持续发挥功能。鼓励依托重要水利遗产,因地制宜开发具有治水实践体验、历史文化传播、水利科普宣传、廉洁文化教育等功能的项目和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献、公益宣传、设立基金、科普研学、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重要水利遗产研究、保护、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已列入重要水利遗产名单的水利遗产,如由于保护或利用不当导致遭到严重破坏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再评价,如不满足重要水利遗产的相关要求,经水利部审核后,移除重要水利遗产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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