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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从源头上规范装饰装修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相关设计施工标准等会给建设工程带来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依法建设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二、规范装修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相关规范提出设计方案,禁止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

  (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或增加使用面积。

  (三)项目现场实际使用功能应与设计文件一致,严禁在设计文件中虚构、谎报项目使用功能。

  (四)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五)对于商业服务网点,其业态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定义的“小型营业性用房”范围,不得擅自变更为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卡拉 OK 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棋牌室、SPA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同时,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分隔墙。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装修人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人是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规定。

  2.装修人应向设计单位提供与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

  3.装修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质量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划许可文件、不动产权证明、原建筑设计文件、现场实际情况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对装修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改造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并履行告知义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项目使用功能的合规性、一致性作为审查内容。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

  (五)房屋管理单位承担装修登记管理、巡查及违规报告责任

  房屋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指导监督。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依法依职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管控,切实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区(县、功能区)要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拓宽信访举报渠道,提高“受理、交办、办结、反馈”全链条处置效率。同时积极发动群众广泛监督,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编织群众“监督网”,实现网格化管理与信访举报动态发现优势互补。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自媒体、政务公开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深入开展装饰装修法律宣传,及时提醒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对于违法装饰装修的典型案例,要以案说法,发挥警示作用,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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