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和市政项目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和市政项目分包工程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分包、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分包工程发包主体。总包人是分包工程发包的主体,并对违法分包承担法律责任。总包人可以将工程非主体部分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对不作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2.分包工程承包主体。分包人是分包工程承包的主体。分包人承接工程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严禁将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1.严格落实依法招标的要求。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前应当具备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原则上招标控制价应当请第三方审核。 2.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人。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 3.总包人应当依法分包。坚决杜绝以下违法分包情形发生:一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是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是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是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分包人进场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分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等法定条件等,对条件不满足工程规模要求的应当制止,不得同意进场施工,并向总包人书面回复原因。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审查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主要包括信息填写是否准确、审查意见是否规范、附件材料是否完整、相关签章是否齐全等情况,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监理机构改正。 2.总包人。总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分包人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和分包金额及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资格、业绩信誉、管理要求等情况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结合分包合同中载明的合同金额、工程范围及相应工程量等信息审核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 总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工作内容、对应工程量清单和价格、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比例、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实施需配备的大型设备和主要周转材料等信息。推行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格式文本。 (五)压实参建各方发承包责任。一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行为的管理,及时检查并发现分包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超越资质承揽业务、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并及时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进场单位的管理,对发现分包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超越资质承揽业务、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予以制止。三是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总包人或分包人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立即签发监理通知单以制止,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和市政项目分包工程发生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超越资质承揽等违法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压实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中建设单位市场行为首要责任的通知》(赣建办文〔2024〕46号)要求,对发现的建设单位不按要求履职履责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总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对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的要求,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追究监理职责。 1.加强分包单位进场管理。总包人应当制定分包工程的管理制度,并保障制度执行和落实。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包合同,督促总包人履行其对分包人的管理责任。分包人进场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监理例会中,就分包人资质、施工计划、资源配置等关键情况予以说明,并形成完整会议纪要,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和市政项目的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参加该次监理例会。如确无法参加,应委托具备相应权限的代表参加。 总包人应审核分包人提交的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等文件资料,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要避免超付或拖欠工程款,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2.加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人员管理。分包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报总包人审核后,由总包人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人应及时检查、审核分包人提交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竣工交验报告等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 对于钢结构、幕墙、机电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分包人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工序旁站计划、质量验收标准、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对隐蔽工程、高风险作业环节实施全过程监控,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分包人在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监理单位需对交底内容的针对性、可行性进行审核,交底记录需经分包项目负责人、总包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确认。 总包人应将分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劳务作业人员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分包人项目人员花名册,花名册至少应包括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间、聘用单位、聘用时间等信息。涉及临时用工的,分包人应当在工人进场当天将人员信息、用工合同(协议)等情况书面报总包人劳务管理人员。 总包人应将分包人(含劳务作业分包人)以及涉及的劳务作业人员(含临时用工)信息录入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未录入实名制管理平台的分包人和人员,不得进场施工作业。 分包人和劳务作业人员(含临时用工)应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规定,落实打卡考勤要求。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分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岗,并按要求在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考勤打卡。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时必须在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考勤打卡。 1.总包人申请工程款时,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金额,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核。监理单位若发现总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建设单位督促总包人履约。 1.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专业分包人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专业分包人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人。 2.专业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总包人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人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报建设单位。 分包人退场前,应当将项目相关资料交总包人,并与总包人就保修、工程余款、农民工工资等事宜进行协商确认,并由总包项目负责人、分包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总包人、分包人、建设单位保存。 全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本通知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分包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大对本通知的宣传力度,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个在建项目的相关参建单位。二是要加强对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总包人、监理单位和分包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要及时督促改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三是要畅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1.本通知所称分包合同包括由总包人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和专业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2.本通知所称总包人是指由建设单位发包的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分包人是指由总包人发包的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施工企业。 3.本文所指政府投资房屋和市政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规模以上投资(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模)的房屋市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