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培育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发挥(准)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筑业提质升级,我局制定了《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漳建筑〔2023〕20号)同时废止。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24〕4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业(准)龙头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建筑业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评定、增补、清出等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准)龙头企业的评定、增补、清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省、市(准)龙头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核查工作,按照职责,抓好(准)龙头企业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按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准)龙头企业和市政工程(准)龙头企业,各专业均设定相应的(准)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第五条 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采用直接入选和评审入选两种入选方式。 (一)直接入选:已取得我省龙头企业称号企业按其资质情况直接入选相应专业龙头企业;新晋升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招商引资到我市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直接入选相应专业龙头企业;市外的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成立全资或者控股(股份大于50%)的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子公司,年度产值或在建工程造价超1亿元的,可申请直接入选相应专业的准龙头企业;近两个年度平均产值规模在100亿元及以上的县(区),可推荐2家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其余各县(区)可推荐1家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被推荐的准龙头企业近两年平均产值需达2亿元(含)以上。 (二)评审入选:其他建筑业施工企业通过评审入选相应专业(准)龙头企业。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按企业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评选出20家房屋建筑龙头企业、30家房屋建筑准龙头企业、20家市政工程龙头企业、30家市政工程准龙头企业,最后一名评审得分并列的,一并入围。各专业中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不再参与“准龙头企业”的评定。申请龙头企业的得分若达不到龙头标准,但又达到准龙头企业标准的,可顺位递补为准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家数以实际评审结果为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根据自身资质情况进行(准)龙头企业申报。具备一级及以上(甲级及以上)的可申报相应专业龙头企业或准龙头企业,具备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只能申报相应专业准龙头企业。同时具备建筑和市政总承包资质的,可以同时申报两个专业的(准)龙头企业。 第七条 市住建局对申报的企业从资质等级、前两年度平均产值排名、近一年产值增量和增速、近四季度企业信用分情况(省厅恢复信用分应用后纳入评审)、近三年获得优质工程情况、近两年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扬表彰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分值分布情况详见附件1。申报龙头企业的近一年度产值不低于10亿元;申报准龙头企业的近一年度产值不低于3亿元。 第八条 市外新迁入我市的建筑工程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1个顺延年的房屋建筑龙头企业资格;市政工程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给予2个顺延年的市政工程龙头企业资格。市外迁入我市的特级资质企业,直接入选相应专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市外新迁入我市的公路、水利、石化等非住建领域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企业,由企业自行选择龙头企业专业,多项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同时或先后迁入的,允许同时选择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龙头企业,一级企业给予2个顺延年的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 市外新迁入我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多项建筑业资质同时迁入或先后迁入的,顺延年限按最长但不叠加计算。 第十一条 评审之日往前两年内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取消(准)龙头资格: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被我市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三)因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被我市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我市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或行贿罪。 (五)因总承包企业原因导致的欠款欠薪行为,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妥善处置、产生不良后果。 (六)享受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政策,出现应支付而未支付相应款项,经我市住建主管部门督促未整改。 (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当期信用信息未修复。 第十二条 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三)市住建局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准)龙头企业评审指标进行评审打分,按得分从高到低选出龙头企业、准龙头企业。 (四)(准)龙头企业入围名单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实名举报不符合入选条件企业,经查属实的,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按评审得分排序递补企业入选。单位或个人举报时应当提交书面的举报材料。 第十三条 (准)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对新迁入我市的满足(准)龙头条件的企业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 (准)龙头企业认定后,由市住建局每两年重新评选一次,每年对承诺参评企业及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复核,不符合的予以清出;对招商引资入选我市龙头企业的,其资格有效期满后可顺延至当年度复核期或评选期,并纳入评审对象;评审入选条件根据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一)《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申报表》(见附件2),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材料真实及无不良行为承诺书》(见附件3),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前两年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须加盖公章。 (五)企业获得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奖状、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六)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扬、表彰的奖状、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一)《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直接入选申报表》(见附件4),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材料真实及无不良行为承诺书》(见附件3),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以省龙头企业申报的需提供取得省龙头企业的佐证材料,须加盖公章。 (五)以市外特级企业在漳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申报的需提供股权情况佐证材料,须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含目录),并加盖企业公章(含骑缝章)。 第十八条 最新评选结果公布时,上一轮评选公布名单同时失效。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挂钩联系制度,积极向社会宣传推介(准)龙头企业,做好牵线搭桥。 1.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审指标分值分布情况
附件1
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审指标分值分布情况
| 评审指标 |
分值标准 |
计分方法 |
备注 |
| 资质等级 |
满分10分 |
特级企业得10分、一级企业得8分、二级企业得5分。 |
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另加2分。 |
| 前两年度平均产值排名 |
满分40分 |
参评企业中前两年度平均产值排名第一的得40分,每下降1个名次递减0.5分。 |
新增入库企业,以当年度产值为准,第二年产值增速、增量以承诺值排名得分,并纳入当年度复核评审。 |
| 近一年产值增量 |
满分8分 |
参评企业中近一年产值增量排名第一的得8分,每下降1个名次递减0.1分。 |
| 近一年产值增速 |
满分8分 |
参评企业中近一年产值增速排名第一的得8分,每下降1个名次递减0.1分。 |
| 近四季度福建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排名 |
满分20分 |
按季度省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应专业信用分单季度排名第一的得5分,每下降1个名次递减0.1分。 |
待恢复信用分后应用。 |
| 评优创优 |
满分10分 |
近三年来所承揽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8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5分;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每个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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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扬、表彰 |
满分4分 |
近二年来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的,每个得4分;获得市级政府、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的,每个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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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申报表
| 申报年度: 申报专业及资格: |
| 企业名称 |
|
工商注册地 |
|
| 是否新增入库企业 |
£□是 □否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往前第二年度建筑业产值 |
万元 |
近一年度建筑业产值 |
万元 |
| 近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量 |
万元 |
近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 |
% |
| 近四季度福建省施工企业信用分情况 |
(待恢复信用评价后填写) |
| 获得优质工程奖情况 |
|
| 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扬表彰情况 |
|
| (申报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及推荐意见) |
注:1.新增入库企业往前第二年度建筑业产值不填,产值增量及产值增速均填写下一年的承诺值;
2.企业信用分情况在省厅恢复信用分应用之前暂不填写。
附件3
材料真实及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细则》规定,我司申请(准)龙头企业资格,请予以审核。我司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被我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三)因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被我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或行贿罪。
(五)享受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政策,出现应支付而未支付相应款项,经我市住建主管部门督促未整改的。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当期信用信息未修复。
(七)申请入库时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
承诺单位:(单位盖章)
附件4
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直接入选申报表
| 申报年度: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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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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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专业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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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选类型 |
£1.省龙头企业 £2.晋升/新迁入一级及以上企业£3.市外特级企业在漳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
| 总承包资质专业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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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省龙头企业的文件名称及编号(以省龙头企业申报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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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出地(以新迁入一级及以上企业申报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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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入地(以新迁入一级及以上企业申报时填写) |
|
| 迁入时间(以新迁入一级及以上企业申报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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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公司及资质等级(市外特级企业在漳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申报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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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及推荐意见) |
附件5
漳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推荐表
| 推荐年度: 推荐专业: |
| 企业名称 |
|
工商注册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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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前第二年度建筑业产值 |
万元 |
近第一年度建筑业产值 |
万元 |
| 近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量 |
万元 |
近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 |
% |
| 总承包资质情况 |
|
| 推荐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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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推荐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及推荐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