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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清远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

  2026年3月9日                  

 

清远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充分释放住房需求潜力,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合理住房消费

  1.对多子女家庭(二孩以上)、赡养老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优化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清远金融监管分局〕

  2.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有关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再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有关退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购买本市一手商品住房并已实际入住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4.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并已实际入住的,其适龄子女申请入读该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时,参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形,由各县(市、区)按相关招生入学政策统筹安排入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5.已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且已结清贷款的,在清远市没有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可再申请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缴存人在本市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含预售、现售),本人及配偶均可按实际缴付的除购房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以外的购房契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付金额且应在实际缴付完成后3年内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加大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力度,购买新建一星级绿色建筑或新建装配式建筑的一手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上浮10%;购买新建二星及以上星级绿色建筑的一手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上浮2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预期

  8.控制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细化房地联动土地供应调节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精准调控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合理调节新增住宅用地供应,加强优质学校、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优先供应配套成熟的优质土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加快项目用地开发建设,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政府出让土地的,受让人可凭出让合同、缴款票据、完税凭证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让人需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支付完毕全部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不动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0.支持房地产用地分宗开发。对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存量住宅和商服用地,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也可按规定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予以收回收购。分割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预转让+预告登记”,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清远金融监管分局〕

  11.允许“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允许企业出具自有资金购地承诺书替代购地资金审查报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12.鼓励房地产项目现房销售,商业银行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额度、延长开发贷期限、降低开发贷利率。鼓励商业银行对现房销售项目购房业主的首套按揭贷款依法依规加快受理和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3.支持“工抵房”网签备案、预告登记,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给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的商品房(即“工抵房”),按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可直接将相关房源网签备案至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工抵房”销售后,网签备案合同可进行一次更名,销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对应销售资金拨付至原“工抵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4.优化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和预售方式,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或楼栋,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可根据自身条件,通过提供替代担保的方式(含替换抵押物、担保公司担保、存入保证金、保函)来解除部分或全部抵押,以便项目或楼栋合规办理预售许可证。项目或楼栋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出售的商品房经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最小以“套”为单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清远金融监管分局〕

  15.优化完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机制,推动合规项目全部纳入“白名单”,做到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早尽早,一视同仁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将住建领域各类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倾斜存放至对融资协调机制支持力度大、“白名单”项目审批通过率高并入库项目多、实际放款金额高的银行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清远金融监管分局〕

  16.支持盘活房地产项目配建幼儿园,项目已配建、已计容且规划条件无约定需移交政府的幼儿园,并已确权在开发单位名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是否接收或保留为教育用地,如确定不接收或不保留的,应出具不接收或不保留意见,由项目开发单位自行处置。已建成且明确不接收、不保留的项目配建幼儿园,在取得符合消防及结构安全审查意见的前提下,开发商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将其转换为康养、托幼等社区民生相关领域用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

  17.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收购)、协议置换等措施或使用专项债券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回收后的土地可按照城市发展需要优化调整规划用途后重新供应。支持闲置土地分割收储以及创新置换补偿机制,充分释放存量土地资源潜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

  18.对于拟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已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残疾人康复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托育机构)等公共用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不得改变用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19.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按照约定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有土地用途。过渡期满按新用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

  四、加快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

  20.用好用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政策性资金,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平台作用,积极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设施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

  21.在符合建筑安全、环境、消防等要求,不增加建筑面积、高度、层数,不影响相邻关系、功能协调等前提下,存量商业、办公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者互换,或转换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幼托等用途,无需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直接按规定受理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2.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存量房地产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可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住宅用地与商业用地的土地用途相互调整的,可按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按要求进行补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

  五、支持“好房子”建设

  23.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要求,推广“竞地价、竞品质”的土地出让模式,由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品质标准并纳入土地供应方案,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推广实施高品质住宅项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一批高品质“好房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

  24.将住建部门认定的“好房子”纳入金融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通过加大信贷额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清远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5.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程序优化项目未开发部分的规划设计方案,提高项目品质。对于主动降低容积率的项目,重新按照规划人口容量测算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26.支持商品住宅开展定制化建设,在符合安全和相关规划管理要求前提下支持项目进行定制户型、定制装修等,建设更加符合市场需求、适销对路的住宅产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7.适时在主流媒体发布经评价符合条件的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名单,开展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发布会、现场经验交流会、营销推介会等,支持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销售,优先推荐高品质住宅评选省优工程及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8日。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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